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3487號
TCDM,106,易,3487,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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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國份
      張仲豪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柯瑞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21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柳國份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日友運通有限公司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張仲豪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柳國份日友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日友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其哥哥柳國仲)及名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名祥公司, 登記負責人為陳佳昱)之實際負責人,綜理該二公司全部業 務,並從事土石採取、調製及外運販售之業務;張仲豪為柳 國份僱用之挖土機司機,亦為從事土石挖掘處理業務之人。 緣柳國份自民國106年3月底起,向不知情之王志名借用其先 前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以承租耕地名義所租賃之臺 中市○○區○○○段地號64之4號、錄號2、10號國有土地( 面積共約1萬4000平方公尺,下稱本案國有地),作為國道 四號匝道增設公共工程之承包商所轉包、柳國份以名祥公司 名義承接之公共工程所需土石方之堆置、曝曬使用,柳國份 並於使用該土地時起,在該土地臨馬路側設置鐵門並安裝密 碼鎖;張仲豪則在該處駕駛日友公司所有之挖土機、並擔任 工地負責人而負責指揮、管理,柳國份張仲豪均因業務關 係持有本案國有地內之土石。詎柳國份張仲豪明知本案國 有地地面下方之土石為國家所有,管理機關即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中區分署及承租土地後出借系爭承租國有土地之王志名 均未曾同意其等挖掘該土地平面下方、由河川堆積而成之原 有砂石,竟利用業務上持有上揭原有砂石之機會,自106年3 月底、4月初某時起至106年7月6日為檢調單位查獲時止,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由柳國份 指示張仲豪駕駛日友公司之挖土機在本案國有土地上工作, 柳國份並以日友公司名義僱用其他挖土機及砂石車協助張仲



豪;張仲豪則依柳國份指示,駕駛日友公司之挖土機,在本 案國有地將地下之土石挖至地面後篩選,而將粒徑10公分以 上之石頭、未達10公分之石頭及土分離後,由張仲豪指派不 知情之砂石車司機將粒徑10公分以上之中石載至均泰砂石場 (即均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泰公司,營業所位於臺 中市○○區○○路000巷00號)販售、粒徑未達10公分之石 頭及土則載運至威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威勝公司)販售, 而共同盜挖並外運販售本案國有地下之原有砂石,並將自其 他處所載運回來、價值較低之紅土(無事證足認屬廢棄物清 理法所稱之廢棄物)回填至盜挖砂土造成之坑洞內,前後共 盜賣約100臺砂石車所裝載、重量共約3000噸、價值共約新 臺幣(下同)75萬元之土地下原有砂石,所得俱歸入柳國份 經營之日友公司。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接獲檢舉, 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專責 環保案件之警察蒐證後,發現張仲豪於臉書網站個人主頁上 ,於職業欄明目張膽公開載明「在砂石盜採專業人員擔任師 父」等字樣,復於106年7月6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持法院搜索票,會同調查機關、環保警察、環保署中 區稽查大隊、地政機關等單位前往本案國有地向下開挖蒐證 ,當場查獲正駕駛挖土機挖土整地之張仲豪(現場扣案之日 友公司所有、張仲豪駕駛之挖土機,經柳國份供擔保後解除 扣押,另臺挖土機經所有人黃清輝供擔保後解除扣押);復 持搜索票前往日友公司及上下游砂石場執行搜索,於日友公 司營業處所(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上無門牌之鐵 皮屋)扣得柳國份之筆記本、派車記錄及日報表、駕駛人及 車輛對照表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其後柳國份以日友公司 名義,於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31日分2次以匯款方式繳 交本案犯罪所得75萬元現金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扣押。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 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移送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柳國份張仲豪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傳 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柳國份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被 告張仲豪於偵訊、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他 卷二第125至129、177至178頁、本院卷第95頁背面、107頁 ),核與證人王志名柳國忠賴永舜(砂石車司機)、楊 世光(砂石車司機)、陳啟宏(均泰公司負責人)、廖育聖 (砂石車司機)、黃清輝(挖土機司機)於警詢、偵訊時指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145至147、151至152、161 至163、165至166、、180至184、219至220、頁、他卷二第1 至4、30至32、51至54、71至80、98至99、101至105、123至 124、216頁),並有日友通運有限公司、均泰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日友通運有限公司名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資料查詢結果、董監事查詢結果、日友公司等案關公司車輛 車籍資料、車主個人資料(A.車號:000-00、車主:上恩企 業社。B.車號:00-000、車主:日友通運有限公司。C.車號 :000-00、車主:日友通運有限公司。D.車號:000-00、車 主:大吉交通公司。E.車號:000-00、車主:名祥交通企業 有限公司。F.車號:000-00(車斗09-FY)、車主:大及交 通企業有限公司。G.車號:00-000、車主:定佑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H.車號:000-00、車主:定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I.車號:000-00、車主:原盛通運有限公司。J.車號:00-0 000、車主:黃清池。K.車號:00-0000、車主:柳國忠。L. 車號:00-000、車主:萬瑞汽車貨運有限公司。M.車號: 000 -00、車主:萬瑞汽車貨運有限公司。N.車號:00-000 、車主:萬瑞汽車貨運有限公司。O.車號:00-000、車主: 源盛交通公司。P.車號:000-00、車主:通新通運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Q.車號:000-00、車主:通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R.車號:000-00、出者: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6556、133 92號緩起訴處分書、被告張仲豪臉書個人首頁翻拍照片、新 庄子段土地承租人名冊、台中縣○○區○○○段0000地號國 有耕地地號位置略圖、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提供之航照圖 、地籍圖資網路查詢照片1張、門號00-00000000(陳佳昱) 、00-00000000(柳國份)通聯調閱查詢單、法務部調查局 航業調查處行動蒐證、蒐證照片【蒐證日期:106年4月29日 、106年4月30日、106年5月3日、106年5月4日、106年5月7 日、106年5月9日、106年5月12日、106年5月13日、106年5 月26日、106年5月27日、106年6月10日、106年6月11日】、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現場勘查照片(時間:106年7月6 日下午16時許,地點:「國道4號神岡交流道增設北側匝道 及聯絡道合併工程(第114標)-購土工程」)、財政部國有



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國有耕地出租案卷(申租編號:102B A0000000,租約號碼:BZ0000000000,土地標示:臺中市○ ○區○○段000000000地號等2筆,承租人:王志名等1人) 、現場開挖點深度測量照片(時間:106年07月06日上午11 時10分許,地點:「國道4號神岡交流道增設北側匝道及聯 絡道合併工程(第114標)-購土工程」)、臺中市豐原地政 事務所106年07月13日豐地二字第1060006557號函檢送本市 ○○區○○○段0000地號測量圖說(見法務部調查局卷宗第 28至31、45至47、67至105、111至239、273至281頁)、法 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106年05月19日航處肅三字第1065251 8870號函檢送調查報告及附件:①柳國份李明忠張仲豪黃清輝賴永舜等人基本資料②日友運通有限公司、良益 砂石有限公司、大及立交通有限公司之、名祥交通企業有限 公司、定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員盛運通有限公司、萬瑞汽 車貨運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公司董監事查詢結果、董監事 個人基本資料③日友公司等案關公司車輛車籍資料、車主個 人資料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655 6、13392號緩起訴處分書⑤台中縣○○區○○○段0000地號 國有耕地地號位置略圖⑥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地 籍圖謄本⑦現場行蒐報告、蒐證照片【蒐證日期:106年4月 26日、106年4月29日、106年4月30日、106年5月1日、106年 5月3日、106年5月4日、106年5月6日、106年5月7日、106年 5月9日】、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報告及附件:①現場行蒐報告 、蒐證照片【蒐證日期:106年6月10日、106年6月11日】② 傾倒廢土關係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7月 6日勘驗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實施逕行搜索指揮 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06年6月29日台財產中租字 第10695013280號函(主旨:要求王志名依國有耕地放租租 賃契約書規定將租賃物回覆原狀,並依租約規定於旨述期限 回覆耕作使用等語。)、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06年6月21日中 市地編字第1060022189號函(主旨:有關台端(即王志名) 於本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有違規作土石開挖使用情形,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乙 案,請函到7日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書。)、法務部調查局航 業調查處106年5月26日行蒐報告、蒐證照片(照片經王志名 確認)、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106年4月29日、106年4月 30日、106年5月3日、106年5月4日、106年5月6日、106年5 月12日、106年5月13日、106年5月27日、105年6月11日、10 6年4月29日行蒐報告、蒐證照片(照片均經賴永舜確認)、 證人賴永舜手機通訊軟體LINE翻拍照片(見他卷一第2至114



、124至139、143至144、148至149、172至175、185至216、 223至225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106年05月06日、 106年06月10日、106年06月11日行蒐報告、蒐證照片(照片 均經楊世光確認)、證人楊世光手機通訊軟體LINE翻拍照片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106年6月10日、106年6月11日行蒐 報告、蒐證照片(照片均經陳啟宏確認)、法務部調查局航 業調查處106年6月10日、106年6月11日行蒐報告、蒐證照片 (照片均經廖育聖確認)、證人黃清輝手繪現場圖、法務部 調查局航業調查106年4月29日、106年4月30日、106年5月3 日、106年5月4日、106年5月6日、106年5月7日、106年5月9 日、106年5月12日、106年5月13日、106年5月26日、106年5 月27日、106年6月10日、106年6月11日行蒐報告、蒐證照片 (照片均經張仲豪確認)(見他卷二第8至28、35至45、54 至69、81至96、121、130至175、188至193、202至204頁)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台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06年7月6日9時50 分起至11時40分止,執行處所:臺中市○○區○○段0000地 號及其附屬建物,受執行人:柳國忠)(見他卷三第68至73 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106年8月4日航處肅三字第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帶隊搜索涉嫌回填廢棄物盜採砂場址蒐證相片、檢察 官帶隊搜索開挖盜採砂石場址A、B、C、D點蒐證相片、臺中 市○○區○○○段0000號涉嫌回填廢棄物盜採砂石蒐證相片 (見偵卷第9至13、44至87頁)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柳 國份之筆記本、派車記錄及日報表、駕駛人及車輛對照表等 物可資佐證。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柳國份張仲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 務侵占罪。又被告二人自106年3月底、4月初某日起至106年 7月6日被查獲時止,由柳國份指示張仲豪擔任本案國有地工 地之負責人,負責指揮、管理,而由張仲豪駕駛挖土機於本 案國有地,盜採原有砂石,並將盜採之原有砂石挖至地面篩 選後,再指派不知情之砂石車司機而將粒徑大小不同之土石 ,分別載至均泰公司、威勝公司販售,而被告二人所為本案 業務侵占犯行,然顯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間、 相同地點,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 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屬接續犯,應論 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二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審酌前於105年2月間,被告柳國份在其所承包臺中市○○



區○○段○○○段00號土地土方工程,僱用被告張仲豪擔任 挖土機司機負責整地,渠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提供系 爭土地,供人回填、堆置廢棄物及處理營建事業,共同犯有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 回填、堆置廢棄物,及同條第4款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 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5年度偵字第6556號款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 105年6月27日起至106年6月26日),猶不知戒慎警惕,再為 本案盜採國有土地砂石之犯行,並衡量渠等係以回填價值較 低之紅土,盜採外運販賣本案國土地原有砂石,前後共盜賣 約100臺砂石車所裝載、重量共約3000噸、價值共約75萬元 之土地下原有砂石,被告柳國份為日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被告張仲豪柳國份僱用為挖土機司機擔任本案國土地之工 地負責人,各自參與之情節,兼衡被告柳國份自述高工畢業 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在日友通運擔任實際負責人,月薪約 5、6萬元,有三個小孩子要養;被告張仲豪自述高職畢業之 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在日友公司上班,月薪約3萬元,有4個 小孩要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07頁背面),被告二人 犯後均能坦認全部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柳國份係日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被告張仲豪則係受柳國份僱用等情,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戒。至被告二人之辯護人就量刑部份請求 給予被告二人緩刑之機會等語,惟被告二人前有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之前科犯行,業如前述,渠等於緩起訴期間即再犯本 案,足認渠等並未記取教訓,自難就被告二人本案犯行再給 予緩刑之諭知,附予敘明。
五、沒收部份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 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 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 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柳國份本案侵占國有地砂石變賣後,獲得共約75萬元 之犯罪所得,業據其供陳明確在卷,而該等款項流入其擔任 實際負責人之日友公司,堪認該等犯罪所得為被告柳國份為 第三人日友公司實行違法行為,致日友公司因而取得者,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對第三人日友公司宣告 沒收75萬元犯罪所得之;且該等犯罪所得業據日友公司於偵



查中提出供扣案,有被告柳國份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回條聯2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扣保字第112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他卷三第124、127頁)等附卷可考,且 經日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柳國份於本院程序陳明不對 沒收程序提出異議在案(見本院卷第95頁背面),是爰依前 開規定,就扣案之第三人日友公司所有之犯罪所得75萬元宣 告沒收之。
(三)次查被告張仲豪受被告柳國份僱用從事本件業務犯行,約獲 得2萬元之薪資,據被告張仲豪於偵訊時自承明確,自屬其 犯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張仲豪所犯本案罪名項下,宣告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四)至原扣案之挖土機二台(見偵卷第31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 調查處106年度委保字第35號扣押物品清單)之所有權人分 別為第三人日友公司、黃清輝所有,此業經被告柳國份提出 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等為證(見本院 卷第110至111頁)及據第三人黃清輝於偵訊時供陳明確(見 他卷二第216頁),且於偵查中經柳國份黃清輝分別繳納 10萬元之擔保金經檢察官解除扣押在案(見他卷二第214至 215、217至218頁),是前開挖土機二台,雖為被告二人共 犯本案業務侵占犯行所用之物,然因均非本案被告柳國份張仲豪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另就扣案之柳國份之筆記本、派車記錄、派車日報表、駕駛 車輛對照表等物(見偵卷第19頁正反面,法務部調查局航業 調查處106年度保管字第3308號扣押物品清單)雖為被告柳 國份所有,且得作為本案證據之物,惟尚非供被告二人為本 案業務侵占犯行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之,附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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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瑞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友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員盛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盛交通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