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59號
CTDV,106,司執消債更,59,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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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蘇王美玉
代 理 人 蔡駿民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3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查無投保資料);另查,聲請人配偶因患有肝硬化、慢性B型 肝炎、糖尿病、持續性憂鬱症,民國104、105年均無申報所 得,且無領取社會補助,又其名下雖有房地各一筆,但皆為 應有部分,難以變價作為維持生活之用,是需聲請人扶養; 再查,聲請人現與配偶賃屋而居,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 4,000元。復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鉅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其105年1月至11月薪資平均雖達35,129元,惟其中常態性 薪資加計全勤獎金僅25,928元,其餘均為加班費,該公司無 發放年終、三節等獎金,且聲請人主張其公司因業務減縮, 自105年末起加班機會減少,而以其106年1月至9月薪資加計 全勤獎金與加班費後扣除勞健保費公會費平均計算,薪資平 均已降為30,812元,以上有聲請人及配偶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 險公司函、戶籍謄本、配偶診斷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勞 保投保資料、薪資明細單、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本院 認應以106年度薪資平均即30,812元,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 ,較能反映實際情形。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85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又聲請人現與配偶賃屋而居,每月房租僅4,000元,遠低 於高雄市一般兩口之家租屋標準,應屬節約。而其既已陳 報房屋支出,則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7年 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64%計算 ,即每月9,752元為限。
㈢另聲請人尚需負擔配偶扶養費,聲請人雖於自提財產及收 入狀況報告書中記載扶養費為6,000元,但無法以此標準 提出更生方案,且上開報告書中另有陳報水電瓦斯醫藥費 等與配偶共同使用部分,故配偶實際生活費應不僅6,000 元,是本院仍以上開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 24.64%,即每月9,752元計算配偶扶養費,較能確保更生 方案履行可能性。
㈣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收入扣除個人生活費及配偶扶養費



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 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 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元大銀行 │ 809484 │ 24.63% │ 1441 │
├─────┼────────┼────┼───────┤
│ 台新銀行 │ 0000000 │ 33.36% │ 1951 │
├─────┼────────┼────┼───────┤
│ 中信銀行 │ 56476 │ 1.72% │ 100 │
├─────┼────────┼────┼───────┤
│ 台北富邦 │ 226790 │ 6.9% │ 404 │
├─────┼────────┼────┼───────┤
│ 臺灣銀行 │ 86581 │ 2.63% │ 154 │
├─────┼────────┼────┼───────┤
│ 元大國際 │ 0000000 │ 30.64% │ 1793 │
├─────┼────────┼────┼───────┤
│ 中華電信 │ 3824 │ 0.12% │ 7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5850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12.82% │還款總額│ 421200 │
├─────┴────────┴────┴───────┤
│補充說明: │
│1.本表債權人、債權金額與債權比例係依照更正債權表(債權 │
│ 均已確定)。 │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 │
│ 融機構,如資產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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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