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72號
TYDV,105,訴,372,2018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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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池貴森
      袁瑞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複 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
被   告 黃坤藤
      黃坤京
      黃琇禧
      黃坤袖
      黃坤盛
      黃坤榮
      黃坤隆
      黃坤昌
      黃秀春
      黃林綢妹
      黃坤圳
      黃玉英
      黃坤金
      黃治峯
      黃春璇
      黃秀珍
      黃美雲
      曹許花
      曹錦榮
      曹宏銘
      曹玉瑛
      曹學睿(原名曹金水)
      彭斯達
      彭斯程
      彭斯源
      曹梁水仙
      曹文榮
      曹玉蓮
      曹玉夏
      曹明秀
      曹黃秋琴
      曹至詠(原名曹洪春)
      曹武郎
      曹媄棋(原名曹秀梅)
      曹玉玲
      曹水寶
      曹峻銓
      賴玉英
      曹峻彰
      曹峻幃(原名曹峻毓)
      柯文進
      柯欣辰
      柯雨馨
      高秋萍
      曹秀音
      梁崇熙
      梁天喜
      梁秀琴
      梁湘羚(原名梁秀娥)
      梁秀華
      邱黃菊妹
      黃崇豪
      黃崇城
      黃黛玲
      黃淑芳
      黃梅菁
      梁黃桂英
      葉春香
      曹耘涵(曹水財之承受訴訟人)
      曹進龍曹水財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案有下列應由原告補正事項,故應再開辯論。二、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下列事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請原告提出被告曹裕順之除戶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提出被告黃乾清之除戶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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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