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減少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9年度,121號
TNDV,89,簡上,121,200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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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段十七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本
院臺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一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  新台幣(下同)柒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一)原審就上訴人請求一樓半套式浴廁設備減少買賣價新台幣(下同)七萬一千四 百元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之理由為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長億桂冠-新東區 田園別墅」廣告宣傳品內之「波登村C區-傢俱配置參考圖」,即認上訴人所 購買之系爭房屋一樓原本即無半套式浴廁設備之設計,而對於契約中之建材設 備表第九條中「浴廁除全區壹、貳樓半套式無附贈蓮蓬頭外,其餘均採單槍電 話式蓮蓬頭等配件」部分不加審酌,亦不採信,其判決理由自屬不備。(二)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房屋平面圖、廣告宣傳品等資料並未附於買賣契約之 中,亦未交購屋者,而在買賣契約中所附之建材設備表中第九調既明定全區壹 貳樓均為半套式浴廁,被上訴人即應依該說明履行契約,設置半套浴廁設備。(三)房屋平面圖一樓如無半套浴廁之設計,被上訴人於契約中理當明確載明,既不   說明,又不附平面圖,更不設置半套浴廁,公然對付購買人之違約行為,昭然   若揭,如被上訴人囑其銷售員,或內部員工辯稱曾經向客戶說明房屋平面圖,   或廣告宣傳品,純屬卸責之詞。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一)上訴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以其向被上訴人購買之「長億桂冠」編號C之 房屋,依兩造間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下簡稱系爭買賣合約書)附件二 「長億桂冠住家設備及建材表」中第九項後段說明:「浴廁除全區壹、貳樓半 套式無附贈蓮蓬頭外,其餘均採單槍電話式蓮蓬頭等配件」,而主張系爭房屋 一樓應有而未有半套式浴廁設備,故而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七萬一千四百元,惟 前揭「長億桂冠住家設備及建材表」之內容,係屬總括性之說明;上訴人所主 張之第九項說明,即係關於衛浴設備品牌及配備之一般說明。因「長億桂冠」



該批房屋分為好幾區,各區之內部設計本即有所不同,但如該區一樓有半套式 浴廁設備之設計(如「長億桂冠」S區之房屋),則不附贈蓮蓬頭(即只有廁 所而不能用來沐浴);如該區原本並無此設計(如上訴人所購買之C區房屋) ,則不分半套式或全套式,被上訴人並無須給付半套式衛浴設備予上訴人。(二)依兩造所簽訂之系爭買賣合約書第一條約定:「廣告效力:本預售屋之廣告宣 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本戶房屋平面圖視同契約之一部分。」,本件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所購買之系爭編號C15之房屋,業據被上訴人提出「長億 桂冠-新東區田園別墅」廣告宣傳品內之「波登村C區-傢俱配置參考圖」, 證明上訴人所購買之系爭房屋一樓,原本即無半套式浴廁設備之設計,此有該 廣告宣傳品(兼房屋平面圖)正本附卷可稽,是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顯無所 據。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並聲請訊問證人蔡淑貞。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與被上訴人長億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簽訂系爭買賣合約書,購買坐落台南縣仁德鄉○○段一0一0之七、一 0一0之十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台南縣仁德鄉○○村○○路二0五巷三十弄 九號(編號C15)房屋一棟(下簡稱系爭房屋),總價金五百萬元,上訴人以 依約繳清價款,詎被上訴人於八十八年一月份通知上訴人交屋時,上訴人發現系 爭房屋發現系爭房屋之屋頂未加貼地磚,上訴人乃多次於以信函及口頭要求被上 訴人將此瑕疵補正,惟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嗣於同年四月六日被上訴人交屋後 ,上訴人又發現系爭房屋一樓未有半套式浴廁設備,雖屢催告被上訴人限期補正 ,惟被上訴人亦置之不理,上訴人迫於無奈乃委託營建公司估價,由上訴人自行 施工補正之必要費用,屋頂加貼地磚部分需三萬零八百元,一樓半套式浴廁部分 需七萬一千四百元,共計一十萬二千二百元,為此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屋 頂加貼地磚費用三萬零八百元、一樓半套式浴廁費用七萬一千四百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之判決(原審就屋頂加貼地磚部分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二萬九千四百 八十元及自八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及駁回上訴人其餘部分之請求,上訴人除就一樓半套式浴廁七萬一千四百元敗 訴部分聲明不服外,其餘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亦未聲 明不服,是本審審判之範圍僅在於上訴人請求一樓半套浴廁七萬一千四百元部分 ,先予敘明)。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所購買之系爭房屋係編號C15之房屋,依平面廣告所示 之C區傢俱配置參考圖,系爭房屋本即無半套式衛浴設備之設計,買賣合約所附 之「長億桂冠住家設備及建材表」,係屬總括性之說明,被上訴人所出售之「長 億桂冠」該批房屋分為好幾區,各區之內部設計本即有所不同,該說明係針對該 區一樓有半套式浴廁設備之設計(如「長億桂冠」S區之房屋)之說明;如該區 原本並無此設計(如上訴人所購買之C區房屋),則不分半套式或全套式,被上  訴人並無須給付半套式衛浴設備予上訴人,故被上訴人並無違反契約等語,資為  抗辯。
三、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買賣合約書,購買



系爭房屋,總價金五百萬元,上訴人已依約繳清價款,業據上訴人提出系爭買賣 合約書一份為證,被上訴人對此亦不爭執,則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又上訴人 主張依系爭買賣合約書附件即長億桂冠住家設備及建材表第九條說明系爭房屋一 樓應設置半套浴廁設備部分,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兩造 有無約定上訴人所購買之系爭房屋一樓應設置半套浴廁設備?四、經查,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購買之系爭房屋一樓應有半套浴廁設備無非係以系爭 買賣合約書之附件長億桂冠住家設備及建材表第九條有「浴廁除全區壹、貳樓半  套式... 」等文字之記載為依據,惟觀諸,上開附件僅係有關住家設備建材之總  體說明,尚不得執為兩造有約定上訴人所購賣之系爭房屋一樓應設置半套浴廁設  備之證據。又查上訴人所購買之系爭房屋編號係C15,亦即係屬C區之房屋, 此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觀之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長億桂冠─新東區田園別墅」 廣告宣傳品內其中「波登村C區─傢俱配置參考圖」,一樓部分之平面圖僅規劃 有車庫及房間一間,並無規劃浴廁,亦無半套浴廁之設置,此亦為上訴人所不爭 執,並有上開廣告宣傳品一冊附卷可查,上訴人雖稱上開宣傳品未附於買賣契約  書內,且上訴人未看過上開宣傳品,不得作為契約之內容等語,然經核,兩造所  簽訂之系爭買賣契約書第一條已明文約定:「廣告效力: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 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本戶房屋平面圖視同契約之一部分。」,有兩造均不 爭執真正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一份在卷可稽,上訴人於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時 ,既未對上開約定有不同之意見,即表示同意以上開廣告宣傳品為系爭買賣契約  內容,足見依兩造之契約其所購之C區房屋並無一樓設置半套浴廁之約定甚明, 並參之證人即系爭房屋之銷售人員蔡淑貞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確證述:上訴人到銷 售中心看房子時,伊有拿廣告宣傳品給上訴人看,後來直接到現場看房子,當時 C區的房子已蓋好約百分之八十,隔間已看得出來,當時上訴人還要求變更浴室 位置.... 等語(詳本院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而上訴人對證人 之上開證詞亦表示實在,且上訴人亦自承:購買系爭房屋時有至現場看房子,現 場有分A、B、C、S區,當時有粗略看房屋平面圖,銷售人員有帶我去現場看 房子,銷售人員跟我說我買的是C區,當時看到一樓有一個房間,前面是車庫.. ..等語(詳同上準備程序筆錄),與廣告宣傳品內其中「波登村C區─傢俱配置 參考圖」之平面設置圖亦完全相符,則上訴人顯知悉其所購買之系爭房屋一樓並 無規劃設置半套浴廁設備亦明。準此,益見買賣合約書之附件長億桂冠住家設備 及建材表僅係有關住家設備建材之總體說明,即第九條雖「浴廁除全區壹、貳樓 半套式無附贈蓮蓬頭外,.... 」等文字之記載,亦僅係就有設置半套式浴廁之 房屋其相關建材之總體說明,就買賣契約內有約定設置之設備,被上訴人固有依 該附件所說明之建材內容為設置之義務,惟就買賣合約內容所未約定之設備,被 上訴人本即無設置之義務,更無依建材表所列之建材為設置之義務,而上訴人所  購買之系爭房屋,既未約定設置一樓半套浴廁之設備,是上訴人依買賣合約書之  上開附件而主張被上訴人有設置半套式浴廁設備之義務,顯無可採。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並無於系爭房屋一樓設置半套式浴廁設備之義務,從而,上訴 人請求減少半套式浴廁設備之價金七萬一千四百元及自八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就該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該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莊玉熙
~B   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B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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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