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 告 滿香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安南區○○○街二三號
法定代理人吳林滿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彭 喜 有
法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 秀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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