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43號
TNDM,89,附民,43,20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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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   告 滿香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安南區○○○街二三號
  法定代理人吳林滿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彭 喜 有
法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 秀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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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滿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