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64號
CHDV,107,司促,764,201801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債 權 人 大連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湧
債 務 人 祝順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參仟肆佰壹拾肆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
祝順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連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