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38號
SLDM,105,訴,238,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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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238 號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宗興
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38 號被告李昱錕陳昭宇偽造文書等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 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 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 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 定有明文。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 三人未為第1 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 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陳昭宇係宏華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宏華公司)之工程師,負責宏華公司承攬 浚挖港區、航道等工程期間,協調機具與業主及監造單位之 聯繫、管控施工進度、製作日報表及準備計價請款資料等工 地所有事務;被告李昱錕則係宏華公司之測量隊長,負責宏 華公司承攬浚挖港區、航道等工程期間之水深測量工作。而 台北港碼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港碼頭公司)前於92年 8 月28日與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現改制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 公司基隆分公司,下稱基隆港務分公司)。簽立「台北港貨 櫃儲運中心興建暨營運契約書」,建設項目分為:(一)七 座深水貨櫃碼頭,總長2,366 公尺,連同後線倉儲區、環港 道路用地共110 公頃;(二)航道、迴船池、船渠水域濬深 ,以及相鄰之西五號碼頭護岸工程等。上開建設項目均採BO T 模式,由台北港碼頭公司自籌經費投資興建,特許期間自 完成本契約簽訂之日起為始日,包括興建期及營運期,計50 年。台北港碼頭公司於前開契約簽立後,旋於93年4 月15日 依前開營運契約與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泰



司)簽立「台北港貨櫃儲運中心港灣及櫃場土木工程施工監 造作業」技術服務契約,委託宇泰公司擔任設計及監造商, 並將前開建設項目(二)訂名為「台北港貨櫃儲運中心新建 工程」土建工程第一標【浚填後續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 ,且將航道浚深範圍劃分為A 至M 等13個區域,各段航道 應浚渫水深深度分別為迴船池及內航道14.5公尺、中航道15 公尺、外航道16公尺。台北港碼頭公司於97年7 月5 日與宏 華公司簽約(契約編號:TP CT/ENG/C-07003-4 ),委由宏 華公司負責浚渫本工程D 、F 、K 、L 等5 個區域,至97年 10月31日契約到期日止。嗣因宏華公司及負責浚渫其他8 塊 區域之永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光陽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安進股份有限公司等,使用之浚渫航道水深工法進度不 如預期,台北港碼頭公司迫於營運時程需要,於97年11月30 日再與宏華公司續簽立增補契約(契約編號TPCT/ENG/C-070 03-4),由宏華公司租用荷蘭Van Oord公司所屬「Volvox A sia 號」挖泥船,全權負責上揭工程之航道(迴船池及內航 道、中航道及外航道)13個區域之水深浚渫工作,嗣由宏華 公司指派被告陳昭宇李昱錕,依前開契約設計圖說與浚前 會測繪製之「臺北港航道設計斷面圖資(標準水深迴船池及 內航道14.5公尺、中航道15公尺、外航道16公尺及容許設計 深度以下50公分)」,作為竣工收方計量依據,再於第2 、 3 、4 、5 、6 、7 期之估驗計價作業前,會同水深測量業 者、台北港碼頭公司之人員及宇泰公司之監造人員會測,而 以該會測所得水深地形測量數值,作為上開各期估驗計價及 第9 期竣驗之基礎,完成各期計價及竣工驗收作業。基隆港 務分公司於98年5 月13日、14日、21日及22日等日,辦理系 爭工程之複驗(驗收)時,宏華公司委任之銓日儀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銓日儀公司)測量員蔡豐駿程騰緯使用之相關 測量儀器(即包含Kongsb erg EM3002 多音束測深機、水深 測量DGPS衛星定位儀、潮位站等設備),經基隆港務分公司 主驗人戴益寶、宇泰公司之監造人員張昌暐、宏華公司之陳 昭宇、李昱錕、葉瑞禾及謝明進等人會驗,均認符合本工程 契約施工細則【A03】 章水深測量規定,而分別於水深測量 檢測紀錄、水深測量DGPS衛星定位儀檢測表、驗潮站潮位檢 測表簽名確認。復經主管機關基隆港務分公司之戴益寶、陳 福全、蔡再興、王存仁王崑煌,台北港碼頭公司之江文龍 、監造商宇泰公司之張昌暐、陳秀何及宏華公司之陳昭宇李昱錕李森湖、葉瑞禾及測量技師周渙文等人,共同於會 測簽到表簽認後,始實施本工程複驗(驗收)會測工作。詎 被告陳昭宇李昱錕2 人均明知宏華公司未將航道水深浚渫



至契約圖說規定之深度,而依上揭會測驗收成果之數據,將 無法通過基隆港務分公司之複驗(驗收),而無法向台北港 碼頭公司計價請款,竟意圖為宏華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變 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分別為 下列犯行:
㈠於98年5 月13日、14日、21日及22日等4 日執行系爭工程會 測後,被告陳昭宇李昱錕接獲宏華公司所委任之銓日儀公 司測量員蔡豐駿程騰緯依實測結果所製交之XYZ 水深數值 電子檔,及依前開水深數值檔所繪製之水深地形圖,而發現 浚渫航道之水深不符系爭工程契約圖說所定之內航道及迴旋 池水深浚渫至14.5m 、中航道水深浚渫至15m 、外航道水深 浚渫至16m 之標準,為免無法通過基隆港務分公司之驗收, 陳昭宇李昱錕竟共同於98年5 月22日下午3 時許,在位於 臺北縣○○鄉○○○○○○○市○里區○○○路0 段000 號 11樓之宏華公司臺北港工務所內,先將銓日儀公司測量人員 所製作並交付予其等之98年5 月13日及14日全區(含迴船池 及內航道、中航道、外航道等區域)測量XYZ 水深數值電子 檔資料,在網格化處理成為1 公尺網格間距之圖示資料後, 再於各個相對區域(即迴船池及內航道14.5公尺、中航道15 公尺、外航道16公尺)將所有不足標準浚渫深度之網格資料 值予以刪除,復就全區域再做1 次網格化內插處理,最後針 對不足標準浚渫深度的網格值,修改變造符合於契約圖說規 範之標準浚渫深度值,使系爭工程之測量成果報告書(下稱 測量成果報告書)內之圖資及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即XY Z 網格圖)符合契約規定之水深地形。
㈡被告陳昭宇李昱錕於變造前開測量成果報告書及「臺北港 航道水深網格圖」後,復於98年5 月27日至6 月9 日間之某 日,將上開不實測量成果報告書,持往位於臺中市○區○○ ○街00號3 樓之東英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交由不知情之測量 技師周渙文及宏華公司臺中營業處專任工程人員徐景欽,由 其分別在前開測量成果報告書附件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上 蓋印周渙文測量技師圓形章及徐景欽土木工程技師圓形章, 並在專任工程人員欄位上簽名後,再由被告陳昭宇將上開不 實測量成果報告書及附件,送交不知情之宇泰公司監造人謝 調斌及台北港碼頭公司高級工程師江文龍等人審核而行使之 ,使江文龍等人分別在臺北港航道水深網格圖內之監造、初 驗欄位簽名,以符合台北港碼頭公司與基港局依契約制定之 「台北港貨櫃儲運中心興建工程驗收作業」之驗收規定。嗣 後再由不知情之江文龍,將前開測量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臺北 港航道水深網格圖送至基隆港務分公司交由不知情之主驗人



戴益寶驗收,致戴益寶及其各級主管誤認臺北港航道全區均 已符合契約規定之浚渫深度,而陷於錯誤並同意驗收本工程 ,致生損害於銓日儀公司對於本工程測量製作XYZ 水深數值 檔之正確性及基隆港務分公司對於系爭工程驗收之正確性。 ㈢被告陳昭宇李昱錕均明知前開全區XYZ 水深數值電子檔, 已遭其等變造,竟共同意圖為宏華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業 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另於98年6 月5 日在宏 華公司台北港工務所內,製作不實之土方量計算表及水深測 量斷面圖,及由陳昭宇製作工程審驗申請單(編號:IED-06 3 ),檢附上開測量成果報告及不實水深網格圖,交予不知 情之宇泰公司之張昌暐、謝調斌、台北港碼頭公司之江文龍 審查後,核定A 、C 、D 區依98年4 月21日測量結果為基準 浚渫量為1 萬3,720 立方公尺,B 、I 、J 區浚渫量為11萬 4,160 立方公尺,再由被告陳昭宇於98年6 月間之某日,在 宏華公司臺北港工務所內,依前開核定之不實土方量及土方 量計算表資料,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台北港貨櫃碼頭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估驗計價表」及「工程估價明細表」內,請 領總計70,041,164元之款項,而向台北港碼頭公司報領第9 期宏華公司完成之迴船池及航道總浚渫土方量23萬1,608 立 方公尺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台北港碼頭公司高級工程師江 文龍、徐木川、督導副總經理羅智傑、會計部郭芸溱、首席 副總經理陳志哲及總經理林澤宇等人陷於錯誤,於98年9 月 18日同意宏華公司第9 期之估驗計價,並分別於98年9 月21 日將工程款5,704 萬1,164 元及第9 期工程保留款於99年2 月25日將前開工程保留款1,300 萬元,匯入宏華公司設於第 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經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鑑定結果,宏華公司 浮報迴船池及內航道2 萬6,052 立方公尺、中航道2 萬7,65 6 立方公尺、外航道3 萬4,502 立方公尺,共計8 萬8,210 立方公尺(核算宏華公司浮報比例為38.09%),另宏華公司 報領第9 期排填土方量20萬7,880 立方公尺(系爭工程含浚 渫及排填工程) ,計浮報排填土方量為7 萬9,181 立方公尺 (207,880 立方公尺×38.09%),則依上開各土方量(立方 公尺)乘以工程單價(元)計算,總計宏華公司於系爭工程 涉向台北港碼頭公司詐領2,084 萬90元(迴船池及內航道: 26,052立方公尺×160 元=416 萬8,320 元、中航道:27,6 56立方公尺×230 元=636 萬0,880 元、外航道:34 ,502 立方公尺×230 元=793 萬5,460 元;另排填土方:79,181 立 方公尺×30元=237 萬5,430 元),因認被告李昱錕陳昭宇均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嫌、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修 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若被告陳昭宇李昱錕成立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前開偽造文書等犯嫌,恐須 依法沒收其犯罪所得,因前述台北港碼頭公司匯入第三人宏 華公司前述帳戶內之款項可能係因被告陳昭宇李昱錕為第 三人宏華公司實行違法行為而為宏華公司所取得,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規定,本件沒收之對象與範圍即可能 包括第三人宏華公司因被告陳昭宇李昱錕向台北港碼頭公 司所為前述偽造文書等犯嫌後台北港碼頭公司因而匯入宏華 公司前述帳戶內之款項,為釐清本案有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2 項各款規定沒收犯罪所得之情形及為保障前揭財產可 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有參與本案程序權利與 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等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 第三人宏華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 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38 號被告陳昭宇李昱錕所涉偽造文 書等案件,已於106 年12月11日、107 年1 月8 日進行審判 程序,並訂於107 年2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 進行審判程序,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宏華公司應於收受本案 審理期日通知後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 見。又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 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 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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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英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