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5號
CYDV,107,補,25,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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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翔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陳斌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被   告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11,6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應於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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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