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19號
NTDV,106,司聲,219,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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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鄭雪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債權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借 款債務,而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將其對相對人之一切債 權讓與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嗣經鼎威企業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欲依民法第 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寄發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現 設籍於草屯鎮戶政事務所,致使該通知無法送達,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憑證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 、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而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 「南投縣○○鎮○○街0號(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亦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 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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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