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07年度,1號
IPCV,107,民秘聲,1,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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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字第1號
聲請人台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俊杰
代理人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黃于庭律師
相對人施嘉鎮律師
林佳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施嘉鎮律師、林佳臻律師就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就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月2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所檢附之被證19「美國TechkoMaid聰明管家RV337多功能回充吸塵器機器人」(下稱系爭產品1)、「KOBOTRV337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下稱系爭產品2)之被證19報廢明細表、被證20庫存量表暨附表1至附表3有關系爭產品1、2之進口數量統計表、報廢數量統計表、倉庫存量統計表,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月2日民事陳報狀提出「美國TechkoMaid聰明管家RV337多功能回充吸塵器機器人」(下稱系爭產品1)、「KOBOTRV337智慧型吸塵、掃地
1、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下稱系爭產品2)等二產品之報廢明細、倉庫存量表等資料(被證19、20暨附表1至附表3),含有聲請人所有販售之型號產品庫存數量及存貨地點,上開資料儲存在聲請人內部資訊管理系統,須具有現有庫存量查詢相關權限之員工即○○○、○○○及○○○個別登錄密碼方能查詢、接觸,其他員工並非可任意接觸,且聲請人僅使員工執行其工作必要範圍內揭露上開資料,此由聲請人對三位員工就庫存或其他事項所設定之權限不同(聲證1至3),亦可證明聲請人已就公司內部電腦進行不同管控,足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又該等資料未曾對外公開,顯非一般人所能知悉,且已涉及公司營業狀況,相對人等如取得此等資料可推知各項產品之產銷狀況、營運利潤等重要營業資



訊,上開資料係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資訊,而相對人等之委任人○○○所經營之松騰實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所營事業具競爭關係,為避免相對人等因訴訟進行知悉該些資料後,加以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而有妨害公平競爭秩序或影響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之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2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依原告聲請向財政部關務署所調取聲請人之進口報關等資料,業經本院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106年度民秘聲字第36號),嗣聲請人據該報關資料於107年1月2日民事陳報狀提出系爭產品1、2之被證19報廢明細表、被證20庫存量表暨附表1至附表3系爭產品1、2之進口數量統計表、報廢數量統計表、倉庫存量統計表(下稱秘保資料),該等資料涉及聲請人產品之銷售數量、在庫成本等資訊,具有經濟價值;又該等秘保資料儲存於聲請人之e-Go鼎新中小企業資訊管理系統中「進銷存/存貨類報表/倉庫存量表」項下,須輸入帳號密碼始能登入,而聲請人僅具有庫存量查詢相關權限之員工○○○、○○○及○○○於工作必要範圍經登錄密碼方能查詢、接觸,且彼等間分別設定不同權限,並非任何員工均得查閱,業據聲請人提出該3位員工之就庫存或其他事項所設定之權限之資料為證(本院卷第8頁至第11頁),足認上開秘保資料具有秘密性且聲請人已採



取必要之保密措施。承上所述,堪認上開秘保資料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查,聲請人於107年1月2日民事陳報狀上雖蓋有「繕本已自行送達對造訴訟代理人」等字(外放證物
3袋),惟據聲請人代理人黃于庭律師表示尚未將繕本送達對造訴訟代理人等語,相對人等亦稱尚未收受前開陳報狀,有本院107年1月5日、同年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本院卷第4頁、第5頁),是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等尚未由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秘保資料,而上開秘保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聲請人就如主文所示秘保資料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杜惠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佳蘋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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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