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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688號
SLEV,106,士小,688,2018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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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688號
原   告 摩登家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盈宏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被   告 蔡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後段,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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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