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447號
TPDV,89,重訴,1447,200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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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七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住
  訴訟代理人 林明瑋   住
  被   告 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六八號
               
  法定代理人 張義濱    
        原名張學林)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欠繳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嗣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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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