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288號
TPDV,89,訴,3288,200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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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八號
  原   告 大豐泡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顯源
            送達
  被   告 赫盛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十七巷六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赫連鵬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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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豐泡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赫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