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重訴字,104年度,48號
TPHM,104,矚上重訴,48,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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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國士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黃任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素貞
選任辯護人 莊國明律師
      黃文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凱聲
選任辯護人 黃子素律師
被   告 黃瓊堂
選任辯護人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丁士揚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李振華律師
被   告 李定原
選任辯護人 葉智幄律師
被   告 魏群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被   告 潘耀輝
指定辯護人 林裕智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98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934號、第
8204號、第9699號、第11502號、第12139號、第12686號、第127
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徐國士董素貞陳凱聲魏群哲潘耀輝李定原部分均撤銷。
徐國士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
董素貞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凱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魏群哲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捌仟元。
潘耀輝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伍仟元。
李定原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元。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甲、身分
壹、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下稱科教館)為教育部所設立,掌理 推行全民科學教育、並輔導中等以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 推行科學教育事宜。徐國士於民國89年10月1日至92年9月30 日間擔任科教館館長,綜理館務,並就科教館遷建新館(原 設在臺北市○○區○○路00號,後遷至臺北市○○區○○路 000號,詳下述)之各項業務,負有監督之責,且就科教館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遷建新館工程採購案時,為依據法令服務 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貳、董素貞係樹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5樓之3,下稱樹茂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 人為白曦方)。因科教館遷建工程之專案管理廠商(PCM) 昭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凌公司;負責人為潘禮 門)將科教館遷館工程中有關科教館科學實驗、第一至第四 單元軟體之營建管理部分複委託予樹茂公司。其後因科教館 就新館遷建工程由分包(即設計、施工、建造及監造採分別 發包方式)改為統包(即將上開4部分統合為1標案發包), 致使部分工程軟體設計規劃及招標文件之研訂工作,非昭凌 公司原受委託之範圍內,另衍生營運資訊管理系統、第一單 元、中庭挑空展示物、辦公室及視聽設施工程(含指標系統 )等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審查案(即下所稱之A案採購招標



案),科教館乃將之以追加工作項方式發包予昭凌公司,昭 凌公司再以補充協議方式交由樹茂公司施作。董素貞為樹茂 公司負責上開軟體營建管理人員,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專 案管理廠商之人員。
乙、前言
壹、緣科教館原設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舊館,因館體老 舊不敷使用,於82年間經教育部核准遷建,並選定臺北市0 0區00路國有土地作為遷建新館館址(即臺北市00區0 0路000號)。科教館為遷建新館,於87年9月4日(起訴書 誤為87年9月1日),由時任館長陳文章與昭凌公司簽訂科教 館遷建工程營建管理機構服務合約書,以新臺幣(下同) 6800萬元之價金,委由昭凌公司擔任科教館遷建工程之專案 管理廠商(PCM),就該工程硬體暨軟體(軟體包括第一單 元至第四單元之科學展示、科學世界,及3D動感電影院之軟 體)部分之營運計畫先期規劃、工程設計、工程發包、營建 施工、驗收、維護管理等階段提供營建管理服務工作。其中 營運計畫先期規劃階段,包括協助研擬新館工程全程之時程 計畫與分年預算編列、研訂軟體設計及製作公司之徵選須知 與合約書草案;工程設計階段,則包括適時提供本工程硬體 設計、軟體設計之技術服務工作;就軟體設計部分,包括: ⑴提供軟體設計公司辦理工程設計、發包及施工等諮詢事宜 ,並視需要召集諮詢顧問會議、⑵審查軟體設計公司提出之 說明、設備規劃(含預算之編列與採購規格)、研究評估報 告、藍圖、配置圖、規劃書、設計品質等、⑶督導並審查軟 體設計公司繪製之細部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工程預算書等 ;至工程發包階段,就軟體部分則包括:⑴協助科教館辦理 軟體展示部分發包策略研擬、協助研訂工程發包預算、招標 及相關文件之編核,投標須知及工程合約內容之解釋與檢討 、協助辦理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之建議、⑵於各項工程發 包時協助審查參與投標之承包商、設備商的條件資歷,提出 審查建議等。昭凌公司因本身未具軟體方面專業,遂先委託 佾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佾禾公司)負責該工程軟體部分之 營建管理服務工作(即該工程軟體專案管理廠商)。貳、科教館前於88年1月27日公開招標科學展示、科學世界:第 一單元及第二單元之工程軟體展示設計監造技術顧問勞務採 購(下稱第一、二單元採購),該標案由賴朝俊建築師事務 所以6450萬元得標,並於88年4月13日簽訂科教館遷建工程 委託軟體展示設計監造技術顧問機構(科學展示、科學世界 :第一單元及第二單元)服務合約書約(下稱第一、二單元 採購契約),其外國合作廠商為日本商株式會社久米設計(



下稱日商久米設計公司);科教館復於88年3月25日公開招 標第三單元及第四單元之軟體展示設計監造技術顧問勞務採 購(下稱第三單元採購、第四單元採購),第三單元採購由 何肇喜建築師事務所以3129萬元得標,並於88年6月25日簽 訂科教館遷建工程委託軟體展示設計監造技術顧問機構(科 學展示、科學世界:第三單元)服務合約書(下稱第三單元 採購契約),其外國合作廠商為美國West office Exhibi- tion公司;第四單元採購由廣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廣 和公司)以3047萬元得標,並於88年6月2日簽立科教館遷建 工程委託軟體展示設計監造技術顧問機構(科學展示、科學 世界:第四單元)服務合約書(下稱第四單元採購契約), 其外國合作廠商為日本商株式會社UDA(下稱日商UDA公司) 。
叁、徐國士於89年10月1日任職科教館館長後,昭凌公司先於90 年2月24日與佾禾公司解約,於翌日(即90年2月25日)與董 素貞任實際負責人之樹茂公司簽訂科教館遷建工程營建管理 機構服務合約書,將科教館科學實驗、第一至第四單元軟體 之營建管理部分,以1800萬元之價金複委託予樹茂公司。徐 國士則認科教館先前與賴朝俊建築師事務所、何肇喜建築師 事務所及廣和公司所簽訂之前述第一單元至第四單元採購契 約時,其等合作之外國廠商未共同在契約上簽名,同列為契 約當事人,違反科教館上開標案之採購公告及徵選須知,遂 請賴朝俊建築師事務所、何肇喜建築師事務所及廣和公司與 外國廠商聯繫於合約上補正簽名,嗣因賴朝俊建築師事務所 及廣和公司之外國廠商遲未補正簽名,科教館遂於90年5月 間終止與賴朝俊建築師事務所及廣和公司所簽訂之前述第一 、二、四單元採購契約。
肆、科教館終止前述契約後,礙於開館時程,為縮減工期、節省 經費,決議改採統包方式發包。因改採統包方式,致使部分 工程軟體設計規劃及招標文件之研訂工作,非昭凌公司原受 委託之範圍內,又因各單元開館時間不一,故除原昭凌公司 營建管理機構服務合約書所承攬者外,再分為營運資訊管理 系統、第一單元、中庭挑空展示物、辦公室及視聽設施工程 (含指標系統)等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審查案(下稱A 案採 購招標案),及新館軟體展示第二、四單元統包工程招標文 件研訂及半戶外空間、一樓大廳裝修、戶外指標系統設計規 劃委託案(下稱B 案採購招標案)兩大委託服務合約範圍。 A 案採購招標案嗣以追加工作項方式,以服務費90萬元發包 給昭凌公司,昭凌公司再於90年7 月以補充協議方式交由樹 茂公司施作(上開90萬元,昭凌公司僅保留10%之管理費)




丙、董素貞陳凱聲就B案採購招標案(設計規劃案)共犯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欺圍標罪部分:
因專案管理廠商(PCM )就科教館遷建工程負有監督責任, 若承攬該工程有關設計之工作有球員兼裁判之虞,而B 案採 購招標案中有關半戶外空間、一樓大廳裝修、戶外指標系統 設計規劃中有設計工程,因而科教館就B 案採購招標案無法 如A 案採購招標案般以追加工作項方式發包予昭凌公司,須 另行發包。董素貞因昭凌公司將科教館科學實驗、第一至第 四單元軟體之營建管理部分複委託予其任實際負責人之樹茂 公司,遂藉處理科教館新館遷建軟體營建管理身分之便,建 議科教館就B 案採購招標案採限制性招標方式,由科教館館 長圈選專業廠商辦理比價。其為取得新館軟體展示第二、四 單元統包工程招標文件研訂工作,遂邀陳凱聲合作,2人協 議由董素貞負責B案採購招標案中有關新館軟體展示第二、 四單元統包工程招標文件研訂,陳凱聲任負責人之升泰工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升泰公司)負責半戶外空間、一樓 大廳裝修、戶外指標系統設計規劃,並出名比價競標。2人 為確保取得該標案,遂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犯意聯絡,推由陳凱聲找來與其2人同有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犯意聯絡之宣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宣 保公司)負責人葛賢鍵(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美商迪 斯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迪斯唐公司; 業據本院以追訴權時效完成,於102年8月30日以98年度矚重 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免訴確定)協理蘇建安(檢察官另為緩 起訴處分;起訴書漏未載蘇建安,並誤認迪斯唐公司負責人 唐亢亦為共犯;唐亢部分業經原審判處無罪確定)協助參與 投標。謀議既定,董素貞即於科教館諮詢其該標案適合之專 業廠商時,提供升泰公司、宣保公司、迪斯唐公司等3家公 司名單,不知情之徐國士並自科教館承辦人王欣榮90年8月9 日所擬簽呈中所附之中華顧問工程公司等15家公司名單中, 勾選該3家公司參與比價。嗣科教館於90年8月17日辦理B案 採購招標案招標比價時,宣保公司負責人葛賢鍵、迪斯唐公 司協理蘇建安,經陳凱聲告知均明知科教館B案採購案預算 金額為未達公告金額之100萬元,乃指示不知情公司員工將 投標金額分別標價為108萬6750元、120萬45元,高出100萬 元,致使升泰公司得以取得獨家議價權。最後升泰公司即以 低於底價90萬元(起訴書誤為92萬元)得標。得標後,陳凱 聲於執行此標案之過程中,就其負責部分因認科教館溝通困 難,遂於90年11月1日將B案採購招標案其負責之部分全數交



由樹茂公司施作。董素貞為答謝宣保公司、迪斯唐公司之協 助,乃於90年8月21日分別開立面額均5萬元之支票各乙紙予 該2家公司作為酬勞。
丁、徐國士董素貞共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董素貞犯政府採 購法第89條第1項部分:
徐國士董素貞及其姐董美貞為舊識,夙具私誼,徐國士董素貞2人均明知科教館為公營事業機構,該館遷建新館工 程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亦明知政府採購法之立法 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招標文件不得有足以造 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綁標內容;而機關辦理採購,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 由之差別待遇(政府採購法第6條)。且知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1項前段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 應予保密。」、同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 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 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故招標文件之內 容均屬應秘密之資訊,不得任意洩漏。董素貞為使活躍動感 公司(業據原審以追訴權時效完成,於102年8月30日以98年 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免訴確定)標得科教館發包之地 底世界(虛擬實境劇場)、兒童玩具箱(兒童探索區及多媒 體自動教學區)統包採購案(下稱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 徐國士董素貞竟共同基於對徐國士監督之事務,違背法令 圖利之概括犯意聯絡,董素貞另基於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 漏關於採購應秘密資訊之犯意,2人明知違背法令,仍預先 安排活躍動感公司於科教館舊館伯南堂建造4D弧形影像劇場 (又稱4D虛擬實境劇場);董素貞且與活躍動感公司員工至 日本參訪,以活躍動感公司實地考察後確認可以施作之項目 ,擬定為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招標之內容,並利用其協助科 教館擬定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招標及相關文件之職責,將上 開採購案應秘密之資訊於科教館公告招標前洩漏予活躍動感 公司之負責人王筱筑;此外,為讓其他廠商不及備標,訂定 於上開標案規格標評選時各投標廠商須播放動畫Demo影片, 並設立較短期限之等標期;另明知4D虛擬實境劇場為活躍動 感公司所設置,其他廠商以該設備播放動畫Demo影片,需費 時數日進行調校,為利於活躍動感公司得標第一單元統包採 購案,遂指定簡報地點在伯南堂4D虛擬實境劇場,並僅給予 投標廠商極短之時間安裝設備、進行調校,而活躍動感公司 簡報時無庸另行添購設備、亦無須調整,即得以使用其建置 在伯南堂之設備順利播放影片,以利活躍動感公司使用其建 造於該劇場之播放設備等違背法令之方式,圖利活躍動感公



司。詳情如下:
壹、徐國士董素貞預先安排活躍動感公司於科教館舊館伯南堂 建造4D弧形影像劇場,以進行後續綁標作業: 科教館軟體展示第一單元,原規劃之項目並無4D虛擬實境劇 場,徐國士接任館長後,因教育部長口頭指示應數位化,為 達成長官之指示,因而擬改變原第一單元之內容,增加設置 4D虛擬實境劇場。又為讓教育部長官瞭解何謂4D虛擬實境劇 場,遂思先在舊館伯南堂設置性質相符之劇場。董素貞得悉 後,即著手進行。董素貞並為徐國士引薦活躍動感公司,徐 國士於90年5月間至活躍動感公司考察,認該公司具備製作 虛擬實境劇場之能力後,即由董素貞要求活躍動感公司負責 人王筱筑贊助科教館在舊館伯南堂建造4D虛擬弧形劇場,並 表示活躍動感公司若贊助,將可承接科教館嗣後遷建新館之 標案。因徐國士亦為同一表示,王筱筑因而允諾。徐國士旋 於90年5、6月間向財團法人崇友文教基金會(下稱崇友文教 基金會)執行長唐秋鈴表示,有廠商計畫在伯南堂建造4D虛 擬弧形劇場,並提供所有硬體、軟體設備(含播放之影片) 及資金,邀約由該基金會掛名主辦單位,經執行長唐秋鈴首 肯後,徐國士董素貞王筱筑、唐秋鈴及崇友文教基金會 副執行長黃雪平即先後多次在科教館館長徐國士之辦公室, 或科教館樓下之咖啡廳討論該合作案。議定後,徐國士即於 90年7月11日科教館第0000次工作會報指示為充實展覽內容 ,將研擬由崇友文教基金會租借科教館舊館伯南堂,以經營 虛擬實境展項;活躍動感公司並支出逾1000萬元購置設備, 及深海探險、生命頌2部影片,在科教館舊館伯南堂建置4D 弧形影像劇場(嗣徐國士董素貞於與王筱筑達成上開協議 後,2人即於90年8月15日與昭淩公司召開「第一單元統包採 購內容及第二、四單元採購策略簡報」會議,決議科教館軟 體展示第一單元地底世界工程新增4D虛擬實境劇場之項目; 而在科教館舊館伯南堂建置之4D弧形影像劇場嗣則於90年9 月27日開幕營運)。
貳、赴日考察、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招標規範之定案:董素貞為規劃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之招標規範,及讓活躍動感 公司提供專業建議,以確認活躍動感公司可以施作之工程項目 ,作為日後設定綁標條件之參考,遂於90年7月26日至同年月 29日,偕同活躍動感公司之軟體設計師熊兆王、資深工程師吳 敦銓至日本考察可作為科教館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建置之項目 ,該考察費用均由活躍動感公司支出。董素貞熊兆王、吳敦 銓於日本期間,並參觀半球型立體極偏光之VR展示Personal VR System、弧形螢幕之立體VR展示系統、3D動感劇場、史前



生物等與虛擬實境相關之設施,且共同討論以形成第一單元統 包採購案之雛形,並納入樹茂公司所擬該單元之招標規範內。嗣科教館審核通過董素貞所擬定,以昭凌公司名義出具之第一 單元統包採購案之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含採購評選作業辦法 )、合約草案等招標相關文件後,議定該採購案: ㈠預算金額2億5000萬元〈包括地底世界虛擬實境劇場,含4部 影片(即宇宙與地球的形成、地底生物、古生物--消失的恐 龍、海底世界)之設計及施工1億5000萬元,及兒童玩具箱 設計及施工1億元〉、押標金700萬元,投標方式採不定底價 ,最有利標。
㈡投標廠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需具備室內裝修業、電腦設備按 裝業、影片製作業、資訊軟體服務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等 5項領域之營業項目。
㈢採公開招標,資格、規格標(即服務建議書評選階段)1次 投標,分段開標之方式;資格審查通過後,始進入服務建議 書審查階段,服務建議書採以書面及簡報方式審查,並依最 有利標總評分法評選;服務建議書需依科教館之需求說明【 科教館說明其需求之說明書面長達27頁,包含地底世界(虛 擬實境劇場)、兒童玩具箱(兒童探索區及多媒體自動教學 區)各種專業之軟、硬體規劃細節及說明】及指定內容書寫 ,至少應包括整體規劃完整性【含整體空間規劃分析(包括 平面圖、立面圖、示意圖)、動線機能分析及主要空間說明 】、主要設備系統分析說明其功能及達成效益、預算分析( 包括主要項目預算分配及單價分析之合理性)、履約期限之 訂定及分析(包括對主要分項工作預定進度訂定時程及對工 作介面之整合時程)、施工品質管理、維修及教育訓練計畫 、過去履約績效及執行工作團隊組織,總數約300頁;簡報 時,「地底世界」部分須播放「宇宙與地球形成」Demo影片 2分鐘,兒童玩具箱部分須播放「力學」(其後公告更正為 「力學或環保能源」)主題多媒體自動教學10分鐘(合計12 分鐘之DEMO影片)。
參、董素貞洩漏應秘密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投標資訊予活躍動感 公司:
董素貞於擬定如上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內容後,為使活躍動 感公司能順利標得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即意圖為活躍動感 工司不法之利益,於90年8月15日與昭淩公司召開「第一單 元統包採購內容及第二、四單元採購策略簡報」會議,決議 科教館軟體展示第一單元地底世界工程新增4D虛擬實境劇場 之項目後,90年10月19日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公告招標之前 ,將第一單元投標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需具備前述室內裝修



業、電腦設備按裝業等5項領域之營業項目、規格標應審查 服務建議書及簡報時應播放影片Demo帶之內容等應秘密之第 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之資訊,洩漏予王筱筑,讓活躍動感公司 自斯時起即開始備標(徐國士雖知董素貞將藉職務之便洩漏 相關應秘密之資訊予活躍動感公司,但無證據證明徐國士係 洩密之前或洩密之時即知悉,亦無積極證據足認徐國士知董 素貞有向王筱筑索討佣金及取得下述佣金)。活躍動感公司 並於科教館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公告招標(90年10月19日公 告)前,先於該公司90年8月16日90年度第2次股東臨時會, 決議增加「電影片製作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之營 業項目,經濟部並於90年8月24日核予備查;新軸公司則於 90年8月29日修正公司章程,新增「電影片製作業」、「幼 教事業管理顧問業」之營業項目,並於90年9月7日向主管機 關辦理變更登記,以符合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之投標資格。肆、設定綁標條件:
徐國士董素貞均明知:⑴非長期間準備,甚難出具完善之第 一單元統包採購案競標所要求之前述頁數多達300頁,詳述地 底世界(虛擬實境劇場)、兒童玩具箱(兒童探索區及多媒體 自動教學區)各種專業之軟、硬體規劃細節及說明之服務建議 書,⑵及製作12分鐘3D互動Demo影片需費時數月,⑶且播放設 備、場地依各家廠商製作之影片格式而有所不同,欲利用伯南 堂劇場之設備播放,調整時間約需數日,其等為讓王筱筑負責 之活躍動感公司得以順利得標,除由:⑴董素貞洩漏前述應秘 密之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投標訊息予王筱筑(如事實欄丁、參 所示)外;⑵另於90年10月19日(起訴書誤為90年10月22日) 科教館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招標公告中,訂定投標期限至90年 11月26日,期間僅38天。復於90年11月6日補充公告,規定廠 商製作Demo影片至少需能表現3D互動;⑶又為使用活躍動感公 司設置在伯南堂4D弧形影像劇場之設備進行評選,遂指定簡報 地點在伯南堂4D弧形影像劇場,於前述90年11月6日補充公告 中,表示簡報時科教館可提供180度弧形螢幕(直徑8公尺、高 2.4公尺、寬12.5公尺)及投影系統設備供廠商借用(上開設 備為活躍動感公司在伯南堂所建4D弧形影像劇場之設備),其 餘Demo影片所需相關設備由廠商自行攜帶,但僅給予投標廠商 2個小時之安裝設備時間,讓活躍動感公司簡報時得使用其建 置在伯南堂之設備播放,呈現該公司所製作Demo之立體影像, 無庸另行添購設備,亦無須進行安裝、調校,其他投標廠商準 備時間則明顯不足;⑷另為免其他廠商有足夠時間準備服務建 議書及製作簡報用之Demo影片,於90年11月27日科教館資格審 查開標後,旋訂同年月29日進行評選,審查符合資格標廠商所



提之服務建議書及製作之Demo影片,致補充招標公告要求可以 表現3D互動之DEMO影片(90年11月6日)起至評選之日(90年 11月29日),僅有24日。以前揭方式,造成限制競爭及不公平 競爭,而為違背法律、圖私人不法利益之行為。科教館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計有活躍動感公司、新鼎公司、新 軸公司及和穗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和穗公司)參與投標,於90 年11月27日資格標審查時,該4家投標廠商均符合投標資格進 入評選階段;惟於同年月29日評選階段時,新鼎公司提出自動 棄權聲明書未參加簡報;新軸公司則僅口頭簡報而未進行3D影 片播放;和穗公司雖出席會議,但因該公司負責人宋俊德發現 該標案有綁標之嫌,要求停止評選作業,未獲置理,因而未作 簡報。最終由活躍動感公司以最高分,經全體評選委員通過為 最有利標得標廠商。科教館於90年12月17日決標予活躍動感公 司,並於同年12月31日與活躍動感公司簽約,將第一單元統包 採購案以2億5000萬元(起訴書誤為2億5000元)由該公司承包 。
伍、活躍動感公司承包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所得不法利益之數額 :
活躍動感公司承包上開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於93年1月19日 完工驗收,科教館除驗收時扣款1,425,652元外,其餘依約給 付,計給付248,574,348元(分別於91年4月3日給付第1期款 2500萬元、91年8月5日給付第2期款3000萬元、91年11月18日 給付第3期款3000萬元、92年6月27日給付第4期款3000萬元、 92年7月29日支付地底世界影片款2500萬元、92年9月24日支付 第5期款3000萬元、92年9月26日給付完成所有設備安裝及相關 設施款3000萬元及完成兒童玩具箱教師手冊、電腦及設施使用 手冊款2500萬元、93年3月9日支付第9期款1250萬元、93年7月 19日及20日給付尾款及違約金計11,074,348元)。王筱筑為答謝董素貞洩漏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之資訊及協助活 躍動感公司得標,遂依與董素貞間之約定,於下列時間,依董 素貞之指示,於活躍動感公司得標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之前及 之後,以現金或開立銀行臺支支票之付款方式,支付佣金予董 素貞,共計給付董素貞4165萬元(無證據證明徐國士知悉上情 及有取得前述款項):
王筱筑於90年10月11日以支付新合約款項為由,自活躍動感 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下稱上海商銀永和分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20萬元現金,在李定原陪同下 交予董素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㈤⑴4】。 ㈡王筱筑於90年10月23日以預付科教館款項為由,自活躍動感 公司前述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帳戶提領145萬元現金交予董素



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㈤⑴7】。
王筱筑於91年2月7日以支付賽伯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賽伯公司)工程款、股東往來之名義,指示活躍動感公司 員工潘耀輝自活躍動感公司大眾商業銀行(下稱大眾商銀) 建國分行(現改為信義分行)000000000000帳戶提領1750萬 元現金交予董素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㈤⑴8】。 ㈣王筱筑於91年11月29日以活躍動感公司支付友合開發有限公 司、創造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造力公司)、寶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集森公司工程款為由,自活躍動感公司農 民銀行中和分行(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漳和分行)000000 00000號帳戶提領750萬元後,復開立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票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面額各250萬元之無 記名支票3張予董素貞董素貞於91年12月3日,將票號0000 00000號、面額250萬元之無記名支票,交由郭獻國存入友合 公司員工林瑋萱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下稱華南銀行)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復於91年12月4日,將票號000000000 號,面額250萬元之支票存入樹茂公司員工胡思僩(原名胡 秋華)彰化銀行長安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又於91年12月23日將票號000000000號,面額250萬元之無記 名支票,交由郭獻國存入林瑋萱前述華南銀行帳戶內【即起 訴書犯罪事實三欄㈤⑴9】。
王筱筑於92年7月8日以活躍動感公司支付GOOD SUPPORT公司 預付款為由,自活躍動感公司上開農民銀行中和分行帳戶提 領500萬元後,開立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票號000000000號,面 額500萬元之無記名支票交予董素貞收受;董素貞於92年8月 30日,將該支票存入創造力公司登記負責人蔡宗明在臺北富 邦商業銀行(下稱臺北富邦銀行)敦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並由蔡宗明之父蔡東獻自92年8月22日起至同年 10月17日止,自該帳戶分次提領交予董素貞,或由董素貞指 定開立票據交予胡思僩、高健智【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㈤ ⑴10】。
王筱筑於92年7月9日以活躍動感公司支付GOOD SUPPORT公司 預付款為由,請不知情之活躍動感公司員工劉琪全自活躍動 感公司前述農民銀行中和分行帳戶提領200萬元後,開立臺 灣銀行板橋分行票號000000000號,面額200萬元之無記名支 票予董素貞收受;董素貞復於92年7月14日將該支票存入諾 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諾亞公司)負責人高健智之 妻伍美虹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石牌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借予高健智之款項【即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三㈤⑴11】。




王筱筑於92年7月24日以活躍動感公司支付GOOD SUPPORT公 司預付款為由,自活躍動感公司上揭農民銀行中和分行帳戶 提領200萬元後,開立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票號000000000號, 面額200萬元之無記名支票予董素貞收受;董素貞復於92年8 月16日將該支票存入蔡宗明前述臺北富邦銀行敦和分行帳戶 ,並由蔡東獻自92年8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17日止,自該帳 戶提領交予董素貞,或由董素貞指定開立票據交予胡思僩、 高健智【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㈤⑴12】。
王筱筑於92年8月5日同以活躍動感公司支付GOOD SUPPORT公 司預付款為由,自活躍動感公司農民銀行上開中和分行帳戶 提領500萬元後,開立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票號000000000號, 面額500萬元之無記名支票予董素貞收受;董素貞於93年2月 4日,將該張無記名支票,存入樹茂公司員工胡思僩上揭彰 化銀行長安東路分行帳戶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㈤⑴13 】。
徐國士董素貞上揭圖利活躍動感公司之行為,使該公司得以 承包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並自科教館領取前述248,574,348 元之工程款;活躍動感公司於扣除其成本、稅捐、其他費用, 及給付董素貞之佣金4165萬元後,尚有4000萬元之盈餘,則合 計活躍動感公司因而獲得不法利益之金額為8165萬元(即其盈 餘4000萬元+給付董素貞之佣金4165萬元)。戊、王筱筑(原審通緝中、尚未審結)、魏群哲潘耀輝、李定 原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欺圍標犯行部分:壹、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
王筱筑因擔憂活躍動感公司有意得標之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 因參與投標廠商不足3家而流標,遂思另覓2家無競標真意之 廠商參與投標,並邀得新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軸公 司,業據原審以追訴權時效完成,於102年8月30日以98年度 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免訴確定)負責人魏群哲及新鼎系 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鼎公司,未據起訴)負責人劉木泉 (已歿)協助參與投標,經應允後,董素貞王筱筑、魏群 哲、劉木泉,即與活躍動感公司總經理李定原、員工潘耀輝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科教館上開採購案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之犯意聯絡(王筱筑潘耀輝魏群哲承下述4D弧形劇場影 片採購案同一概括犯意聯絡),由王筱筑指示李定原、潘耀 輝為活躍動感公司、新鼎公司、新軸公司製作投標文件,並 由王筱筑提供新軸公司投標所需之押標金700萬元款項及簡 報所需使用之Demo影片。科教館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計有活 躍動感公司、新鼎公司、新軸公司及和穗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和穗公司)參與投標,於90年11月27日資格標審查時,該



4家投標廠商均符合投標資格進入評選階段;惟於同年月29 日評選階段時,新鼎公司提出自動棄權聲明書未參加簡報; 新軸公司則僅口頭簡報而未進行3D影片播放;和穗公司雖出 席會議,但因該公司負責人宋俊德發現該標案有綁標之嫌, 要求停止評選作業,未獲置理,因而未作簡報。最終由活躍 動感公司以最高分,經全體評選委員通過為最有利標得標廠 商。科教館於90年12月17日決標予活躍動感公司,並於同年 12月31日與活躍動感公司簽約,將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以2 億5000萬元(起訴書誤為2億5000元)由該公司承包而既遂 。
貳、4D弧形劇場影片採購案部分:
王筱筑因擔憂活躍動感公司有意得標之4D弧形劇場影片採購 案因參與投標廠商不足3家而流標,遂思另覓2家無競標真意 之廠商參與投標,並為避免爾後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亦由活 躍動感公司得標,招致質疑,乃思以其另外投資之新軸公司 名義得標。王筱筑即邀約新軸公司之負責人魏群哲王筱筑 並表示該標案要由新軸公司名義得標)及康園文化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康園公司;業據本院以追訴權時效完成,於 102年8月30日以98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免訴確定) 負責人蔡慶招(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協助參與投標,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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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邦實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