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8號
ULDM,106,重附民,8,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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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吳東法
被  告  王美花
      周修平
      呂正仲
      吳惠芳
      蔡惠如
      陳瑞宜
      林靜雯
      鮑娟 
      林誠二
      李欽賢
      林榮慶
      段重民
      楊照彥
      玉文智
      洪文玲
      鄭國榮
      黃美嬌
      曾淑瑜
      王孟菊員

上列被告因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告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依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程序繫屬 中為前提。




二、本件原告吳東法對被告王美花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上 載明係針對原告之專利發明申請案聲請損害賠償,然經向本 院分案室查詢結果,並無任何原告對被告等人提起刑事訴訟 案件繫屬本院,是本件被告等人既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 ,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假 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玫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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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