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4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何雲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智為(即莊安繡之繼承人)、張幼蓉(即莊安繡之繼承人)、張亞華(即莊安繡之繼承人)、張濱英(即莊安繡之繼承人)、張濱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請求之聲明是否係「相對人張濱英、張幼蓉、張亞華 、張智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安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新 臺幣16萬元。」?或為其他聲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