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741號
TPDV,106,司促,16741,20171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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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雲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智為(即莊安繡之繼承人)張幼蓉(即
莊安繡之繼承人)、張亞華(即莊安繡之繼承人)張濱英(即
莊安繡之繼承人)、張濱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之聲明是否係「相對人張濱英張幼蓉張亞華
  、張智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安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新
  臺幣16萬元。」?或為其他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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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