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09號
TPDV,106,勞訴,209,2017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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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就判決主文第一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 萬7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第二項為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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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