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李沛伃
李沛鎂
原告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鈺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李德南
李黃淑卿
李昕展即李苑尚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300元(即門牌號碼高
雄楠梓區大學13街66號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72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00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