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22號
TYDV,106,訴,1922,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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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22號
原   告 桃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娟
訴訟代理人 洪坤榮
被   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715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0,6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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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金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