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6年度,55號
TYDV,106,消債聲,55,201712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蘇芳櫻
上列當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蘇芳櫻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 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 鈞院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自民國105 年3 月31日 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復鈞院以106 年度消債抗字第2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10 6 年11月28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 ,聲請准為復權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本院106 年度消債抗字第2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