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敏誠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二、自104 年9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 年9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四、釋明聲請人及父母現有無領取租屋補助、社會救助補助金、
低收入戶補助款、身心障礙津貼、老人年金等?若有,其金
額若干?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
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
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七、請提出最近一個月的醫療費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以釋明聲
請人確實有固定支出醫療費用之必要。又聲請人於財產狀況
說明書表示無財產,卻又表示每月應支出機車油費,請說明
該機車係何人所有?並提出該機車之行照影本。
八、請提出聲請人父母104 、105 年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以釋
明聲請人父母確實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