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99號
TYDV,106,消債更,299,201712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敏誠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二、自104 年9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 年9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四、釋明聲請人及父母現有無領取租屋補助、社會救助補助金、
  低收入戶補助款、身心障礙津貼、老人年金等?若有,其金
  額若干?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
  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
  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七、請提出最近一個月的醫療費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以釋明聲
  請人確實有固定支出醫療費用之必要。又聲請人於財產狀況
  說明書表示無財產,卻又表示每月應支出機車油費,請說明
  該機車係何人所有?並提出該機車之行照影本。
八、請提出聲請人父母104 、105 年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以釋
  明聲請人父母確實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