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91號
TYDV,105,訴,191,2017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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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溢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翊安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91 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
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
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
100 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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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溢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