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595號
TYDM,103,訴,595,2017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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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百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廖隆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被   告 宏逸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梁國鐘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
被   告 太基商業社
      世峰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二 之
代 表 人 徐櫻芷
被   告 百歐微生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春裕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莊文玉律師
      林正椈律師
      蘇家宏律師
被   告 王瑞珍
被   告 心齊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嘉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威駿律師
被   告 明聳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游景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曾郁榮律師
被   告 常圓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余嘉兆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律師
被   告 金球發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書木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戴一帆律師
被   告 通氧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振華
被   告 稻草人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龍月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益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共同選任辯護楊益松律師」係誤載,應更正為「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楊益松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依前揭規定 及解釋意旨,茲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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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歐微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峰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球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稻草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氧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圓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