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百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廖隆田共 同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被 告 宏逸科技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梁國鐘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被 告 太基商業社 世峰科技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二 之代 表 人 徐櫻芷被 告 百歐微生科技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陳春裕共 同選任辯護人 莊文玉律師 林正椈律師 蘇家宏律師被 告 王瑞珍被 告 心齊實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張嘉祥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威駿律師被 告 明聳企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游景明共 同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曾郁榮律師被 告 常圓科技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余嘉兆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律師被 告 金球發科技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張書木共 同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戴一帆律師被 告 通氧國際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劉振華被 告 稻草人科技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龍月英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楊益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共同選任辯護人楊益松律師」係誤載,應更正為「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楊益松律師」。 理 由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依前揭規定 及解釋意旨,茲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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