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227號
PCDV,106,司促,35227,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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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22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陳海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海永於民國92年04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
   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
   同)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
   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
   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85,604 元(含本金78
   ,918元、利息206,686 元)及其中78,918元自民國106 年
   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2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海永  │民國106年11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78918 │     │月16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海永  │民國106年11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78918 │     │月16日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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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