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431號
PCDM,106,聲,5431,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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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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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