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513號
CHDM,106,簡,1513,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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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憶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6843、11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憶懃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即本院一0六年度彰司調字第六三四、六三五、六三六、六三七、六三八、六四三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程序筆錄所載調解內容第一項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憶懃、陳怡如(所涉幫助詐欺部分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易 字第1133號協商判決確定)2人為國中同學,均能預見將自 己之金融機構帳戶等存提款憑證提供予他人,可能因此供詐 欺集團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 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不法犯罪, 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由劉憶懃於民國10 5年4月1日某時許,在彰化縣某處統一超商內,將其所申設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龍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陳怡如所申設凱 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依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蘇佳慧」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更改為「5566 77」後,再以「交貨便」之方式,將上開存摺、金融卡寄送 至統一超商瑞祥門市(收件人:夏源正)。嗣該詐騙集團所 屬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於同年月6日,以附表所示方法,密集撥打 電話予如附表所示林鈺馨等人,利用林鈺馨等人前曾上網購 物,訛稱因作業錯誤,將會多遭扣款,需操作取消云云,致 林鈺馨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至劉憶懃、陳怡如所申辦之上開帳戶,並旋遭 詐騙集團提領一空。嗣經警據報後,循線查獲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憶懃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偵字第 11904號卷第31頁背面、32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怡 如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偵字11904號卷第30頁背面、31頁 背面),並有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3日凱銀 存匯字第10501700029號函附被告凱基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申請資料(偵字第6843號卷第19至27頁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5日凱銀集作字第 10500009060號函及所附被告凱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 第6843號卷第153至154頁)、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行105年5 月4日一龍潭字第00053號函附被告第一銀行開戶資料、交易 明細(偵字第6843號卷第28至37頁)、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 行105年8月30日一龍潭字第00122號函附被告第一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偵字第6843號卷第158至162頁背面)、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24日渣打商銀字第10500074 1111號函附被告渣打銀行開戶資料及105年4月6日ATM影像照 片(偵字第16467號影卷一第68至79頁)、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5日渣打商銀字第1050013087號函 附被告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6843號卷第155至157 頁)、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19日凱銀存匯字 第10501700030號函附同案被告陳怡如上開凱基銀行帳戶開 戶申請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6467號影卷一第85至92頁 )、LINE通訊畫面擷圖資料各1份(偵字11904號卷第35至54 頁)及附表【證據名稱及筆錄頁次欄】所示各該證據在卷足 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同時提供三個自己所有 及1個同案被告陳怡如所有金融帳戶之單一幫助行為,幫助 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觸犯多個 幫助詐欺取財罪名,侵害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 為同種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 犯罪工具,造成檢察機關偵查犯罪、贓款及詐欺集團成員之 困難,促使詐欺集團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及個人財 產安全之危害不容小覷,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 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 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考,其因一時疏誤致罹刑典 ,惟其事後業已坦承犯行,並與附表編號1、3、4、5、8、 10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均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在卷可稽(詳參附表證據名稱及筆錄頁次欄),可見被告已 有悔過反省之意,本院寧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之 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上開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 刑2年,用啟自新。又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賠償如附 表編號1、3、4、5、8、10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失以保 障其等權益,並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3款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本院106年度彰司調字第634、 635、636、637、638、643號調解程序筆錄向上開告訴人及 被害人支付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附件所示),倘被告未遵 循本院所諭知上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 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附件:
本院106年度彰司調字第634、635、636、637、638、643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程序筆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匯款時間、金額、│ 詐騙方法 │證據名稱及筆錄頁次 │
│ │被害人│匯入帳戶(時間:│ │ │
│ │ │民國;單位:新臺│ │ │
│ │ │幣) │ │ │
├──┼───┼────────┼──────────┼──────────┤
│ 1 │告訴人│於105年4月6日晚 │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及│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鈺馨
│ │林鈺馨│間8時29分許,匯 │華南銀行人員,撥打電│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
│ │ │款29989元至劉憶 │話向林鈺馨佯稱先前網│ 字第6843號卷第5至 │
│ │ │懃上開凱基銀行帳│路購物簽收貨單錯誤,│ 6頁)。 │
│ │ │戶。 │將會分12期扣款,須依│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指示取消云云,致林鈺│ 交易明細(偵字第68│
│ │ │ │馨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43號卷第57頁)。 │
│ │ │ │團成員指示將款項匯至│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 │ │ │劉憶懃左列帳戶。 │ 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機制通報單、新北市│
│ │ │ │ │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 │ │ │ │ 三重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偵字第6843號卷第53│
│ │ │ │ │ 至56、58至59頁)。│
│ │ │ │ │④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 │ │ │ │ 本院卷第7頁)。 │
├──┼───┼────────┼──────────┼──────────┤
│ 2 │告訴人│於105年4月6日晚 │假冒小三美日購物網站│①證人即告訴人連怡眉
│ │連怡眉│間10時許,匯款 │及台新銀行人員,撥打│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
│ │ │6045元至劉憶懃上│電話向連怡眉佯稱先前│ 字第6843號卷第18頁│
│ │ │開渣打銀行帳戶。│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將│ 正背面)。 │
│ │ │ │會分期轉帳扣款云云,│②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
│ │ │ │致連怡眉陷於錯誤,依│ 局談文派出所受理各│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款│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項匯至劉憶懃左列帳戶│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偵字│




│ │ │ │ │ 第6843號卷第131至 │
│ │ │ │ │ 135頁) │
├──┼───┼────────┼──────────┼──────────┤
│ 3 │告訴人│於105年4月6日晚 │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及│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柔嬑│
│ │陳柔嬑│間8時46分許,匯 │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
│ │ │款7925元至劉憶懃│陳柔嬑佯稱先前網路購│ 字第6843號卷第10頁│
│ │ │上開凱基銀行帳戶│物訂單錯誤,每月會扣│ 正背面)。 │
│ │ │。 │20筆款項,須依指示取│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消云云,致陳柔嬑陷於│ 明細表(偵字第6843│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 號卷第84頁)。 │
│ │ │ │指示將款項匯至劉憶懃│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左列帳戶。 │ 諮詢專線紀錄表、雲│
│ │ │ │ │ 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 │ │ │ │ 榴中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機制通報單(偵字第│
│ │ │ │ │ 6843號卷第85至88頁│
│ │ │ │ │ )。 │
│ │ │ │ │④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 │ │ │ │ 本院卷第8頁)。 │
├──┼───┼────────┼──────────┼──────────┤
│ 4 │告訴人│於105年4月6日晚 │假冒網路拍賣賣家,撥│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
│ │張○嘉│間8時3分許,匯款│打電話向張○嘉佯稱其│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
│ │(88年│29985元至劉憶懃 │名下有12筆訂單,須取│ 字第6843號卷第11頁│
│ │生,姓│上開第一銀行帳戶│消訂單云云,致張○嘉│ 正背面)。 │
│ │名年籍│。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②張○嘉玉山銀行存摺│
│ │詳卷)│ │成員指示將款項匯至劉│ 封面影本、交易明細│
│ │ │ │憶懃左列帳戶。 │ 查詢(偵字第6843號│
│ │ │ │ │ 卷第101至103頁)。│
│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宜蘭縣│
│ │ │ │ │ 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
│ │ │ │ │ 大溪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偵字第6843號卷第│




│ │ │ │ │ 94至96、98、100頁 │
│ │ │ │ │ )。 │
│ │ │ │ │④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 │ │ │ │ 本院卷第9頁)。 │
├──┼───┼────────┼──────────┼──────────┤
│ 5 │告訴人│於105年4月6日晚 │假冒小三美日拍賣網站│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瀧全│
│ │洪瀧全│間8時50分許,匯 │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
│ │ │款21190元至劉憶 │向洪瀧全佯稱先前貨到│ 字第6843號卷第7至9│
│ │ │懃上開凱基銀行帳│付款之網路購物,仍會│ 頁)。 │
│ │ │戶。 │扣款云云,致洪瀧全陷│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 交易明細(偵字第68│
│ │ │ │員指示將款項匯至被告│ 43號卷第75頁)。 │
│ │ │ │左列帳戶。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
│ │ │ │ │ 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聯單、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偵字第6843號卷第│
│ │ │ │ │ 68至74頁)。 │
│ │ │ │ │④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 │ │ │ │ 本院卷第10頁)。 │
├──┼───┼────────┼──────────┼──────────┤
│ 6 │告訴人│於105年4月6日晚 │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及│①證人即告訴人許偉祥
│ │許偉祥│間9時1分許,匯款│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
│ │ │29933元至劉憶懃許偉祥佯稱先前網路購│ 字第16467號影卷一 │
│ │ │上開渣打銀行帳戶│物將重複扣款,須依指│ 第172至173頁)。 │
│ │ │。 │示取消云云,致許偉祥│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 交易明細單、許偉祥
│ │ │ │成員指示將款項匯至劉│ 郵局存款簿內頁影本│
│ │ │ │憶懃左列帳戶。 │ (偵字第16467號影 │
│ │ │ │ │ 卷一第175至177頁)│
│ │ │ │ │ 。 │
│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臺北市│
│ │ │ │ │ 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 │ │ │ │ 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機制通報單(偵字第│
│ │ │ │ │ 16467號影卷一第178│
│ │ │ │ │ 至180頁)。 │
├──┼───┼────────┼──────────┼──────────┤
│ 7 │告訴人│於105年4月6日晚 │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及│①證人即告訴人江暐泠│
│ │江暐泠│間9時5分許,匯款│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
│ │ │29985元至劉憶懃 │打電話向江暐泠佯稱先│ 字第16467號影卷一 │
│ │ │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前網路購物訂單錯誤,│ 第181至182頁)。 │
│ │ │。 │將有12期帳單,須依指│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示取消云云,致江暐泠│ 交易明細單(偵字第│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 16467號影卷一第184│
│ │ │ │成員指示將款項匯至劉│ )。 │
│ │ │ │憶懃左列帳戶。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 │ │ │ │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 │ │ │ │ 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偵字│
│ │ │ │ │ 第16467號影卷一第 │
│ │ │ │ │ 185、187頁)。 │
├──┼───┼────────┼──────────┼──────────┤
│ 8 │被害人│於105年4月6日晚 │假冒愛鞋網網站及台新│①證人即被害人蘇仁皓
│ │蘇仁皓│間9時44分許,匯 │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
│ │ │款4567元至劉憶懃蘇仁皓稱先前網路購物│ 字第6843號卷第12至│
│ │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不慎重覆下標,銀行將│ 13頁)。 │
│ │ │。 │會扣款云云,致蘇仁皓│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 交易明細(偵字第68│
│ │ │ │成員指示將款項匯至劉│ 43號卷第114頁)。 │
│ │ │ │憶懃左列帳戶。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聯單、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偵字第6843號卷第10│
│ │ │ │ │ 7至108、110至113頁│
│ │ │ │ │ )。 │
│ │ │ │ │④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 │ │ │ │ 本院卷第11頁)。 │
├──┼───┼────────┼──────────┼──────────┤
│ 9 │被害人│於105年4月6日晚 │假冒CATWORLD小舖網站│①證人即被害人黃宇婕
│ │黃宇婕│間9時39分許,匯 │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
│ │ │款2000元至劉憶懃│向黃宇婕佯稱先前網路│ 字第6843號卷第14至│
│ │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購物店員操作錯誤,將│ 17頁背面)。 │
│ │ │。 │會每月扣款云云,致黃│②黃宇婕郵政存簿封面│
│ │ │ │宇婕陷於錯誤,依詐騙│ 及內頁影本(偵字第│
│ │ │ │集團成員指示將款項以│ 6843號卷第128頁) │
│ │ │ │無摺存款方式存至劉憶│ 。 │
│ │ │ │懃左列帳戶。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 │ │ │ │ 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三聯單、內政部警署│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偵字第6843號卷第12│
│ │ │ │ │ 1至123、125至127頁│
│ │ │ │ │ )。 │
├──┼───┼────────┼──────────┼──────────┤
│ 10 │被害人│於105年4月6日下 │假冒小三美日拍賣網站│①證人即被害人蔡亞彤
│ │蔡亞彤│午5時44分許,匯 │及玉山銀行人員,撥打│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
│ │ │款29,985元至陳怡│電話向蔡亞彤佯稱先前│ 字第16467號影卷一 │
│ │ │如上開凱基銀行帳│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將│ 第131至133頁)。 │
│ │ │戶。 │會加入團購云云,致蔡│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亞彤陷於錯誤,依詐騙│ 交易明細單(偵字第│
│ │ │ │集團成員指示將款項匯│ 16467號影卷一第135│
│ │ │ │至陳怡如左列帳戶。 │ )。 │
│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案│
│ │ │ │ │ 件紀錄表、新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
│ │ │ │ │ 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制通報單(偵字第16│
│ │ │ │ │ 467號影卷一第136、│
│ │ │ │ │ 138、139、141頁) │
│ │ │ │ │ 。 │
│ │ │ │ │④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 │ │ │ │ 本院卷第1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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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