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1581號
CHDM,106,易,1581,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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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津逢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625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簡字第2629號),改由刑事庭依通常程序處理,並予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津逢自民國104年10月6日起至106年5 月31日止,在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下稱碁富 公司,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號之1)工安部擔任 廢水操作人員。其發現碁富公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情形 (另經偵辦),而向彰化縣政府環保局(下稱彰化縣環保局 )檢舉,並於106年6月4日晚上9時28分許偕同彰化縣環保局 人員至碁富公司勘查。被告明知當時告訴人碁富公司並未違 規排放廢水,彰化縣環保局亦無要求其代為操作廢水排放設 施,竟僅為自己檢舉便利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土地之犯意, 越過告訴人碁富公司之圍牆擅入其內廠房附連之土地,操作 告訴人碁富公司廢水處理單元400噸池之廢水閘門(此閘門 屬碁富公司未經許可擅自設置),而使池內廢水洩入告訴人 碁富公司旁之溝渠。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 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 人建築物罪嫌提起公訴,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本案被告 所涉上開罪嫌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聲請撤回本件告 訴,此有告訴人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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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