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04號
PTDV,105,司執消債更,104,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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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春霞
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
保 證 人 謝明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呂淑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曾慶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陳茂盛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000 元, 總清償金額為288,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5.3 5%,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1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104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原於餐廳打零工維生,嗣因罹患子宮肌瘤且 子宮頸輕度細胞病變,日前接受腹腔鏡子宮全切除手術,故 無法從事負重之工作,現僅能偶爾打零工,每月賺取約數仟 元至萬元不等之費用,收入不穩定。此外,長子謝明豪會每 月給予3,000 元之孝親費等情,業經債務人陳稱明白。並有 義大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及收入切結書等附卷可 稽,堪認屬實。然本件債務人仍願意提出每月清償4,000 元 之更生方案,並徵得其子謝明豪同意擔任保證人,本院審核 其更生方案與保證人謝明豪之資力如下:
㈠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由其夫承租門牌號碼屏東縣○○鄉 ○○○街00號房屋供全家居住,租金每月7,000 元,全由其 夫一人負擔,債務人無庸分擔上開租金之支出。債務人陳稱 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 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共11,448元,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106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相符,堪 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以其每月所得金額約13,000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後僅 餘1,552 元,且債務人名下除有投保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單一紙,上開保單之解約金僅1,067 元外,亦無



其他財產可清算分配,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在卷可證。然其仍願 提出每期清償4,000 元之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金額遠高於上 開清算財團之價值,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㈡本件保證人謝明豪現於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屏東車站 擔任駕駛員,平均每月薪資約70,000元,收入尚屬穩定,有 其在職證明、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 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薪資帳戶交易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 。此外,謝明豪名下尚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號之 土地一筆,應足確保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從而堪認本件更 生方案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 之事由。
四、據上所述,債務人雖暫無固定收入,惟仍願提出每月清償4, 000 元之更生方案,且有保證人謝明豪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 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 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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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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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4,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5.35 % │
│5.債務總金額:1,135,908元。 │
│6.清償總金額:288,000元。 │
│7.保證人:謝明豪 住屏東縣○○鄉○○○街00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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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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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79,011│ 278│ 20,01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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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28,659│ 453│ 32,61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花旗(台灣)商業│ 178,587│ 629│ 45,288│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澳盛(台灣)商業│ 118,372│ 417│ 30,024│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96,272│ 339│ 24,4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3,533│ 294│ 21,1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209,391│ 737│ 53,064│
│ │公司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66,378│ 234│ 16,84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 175,705│ 619│ 44,568│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1,135,908│ 4,000│ 288,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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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屏東車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