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2號
ILDV,106,司執消債清,2,20171205,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藍錦福
代 理 人 林恒毅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國彰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 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 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 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依據本院民國106年7月19日確定裁定即債務 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⑴門牌號碼宜蘭縣○○鄉○○ 路000巷00號房屋1筆,應以鑑定價格加一成為第1拍底價, 全部進行4拍,每次續拍底價酌減二成,4次未拍定或未承受 ,則將拍賣標的返還債務人,並由法院依職權終結清算程序 ;⑵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單1張,應由本院將保單換價以 資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茲,因就⑴所示,業 經本院分別於106年9月4日、同年月25日、同年10月16日、 及同年11月6日進行4次拍賣程序,因無人應買及無債權人願 意承受,而告拍賣程序終結;就⑵所示,亦經本院於106年 11月13日解繳新台幣11,742元到院、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 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拍賣不動產筆錄4份 、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 案,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