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85號
KLDV,106,補,785,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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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李昭賢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乃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77萬6,204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8,122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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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