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李昭賢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紀乃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77萬6,204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8,122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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