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6年度,508號
CDEV,106,橋簡,508,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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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向屏華
被   告 林修堉即林建伍
      林修恩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橋簡字第508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 年12月14日下午2 時4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6日
下午4 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程淑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修堉即林建伍於民國98年間邀同被告林修 恩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契約,借款利率則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 0.55% 計算,借款人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 年之次 日(即103 年7 月1 日)起依約攤還本息,如遲延履行,則 自轉列催收款日起,改按上開利率加年率1%計算利息,且除 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之10% ,超逾6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20% 加 付違約金,另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無須事 先通知或催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 至106 年10月2 日止,尚積欠本金287,971 元及利息未清償 。而被告林修恩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欠款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淮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 記 官 程淑萍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3,090元
合計 3,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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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