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84號聲 請 人 黃鴻雄(即黃淑卿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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