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484號
KSDV,106,司催,484,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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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黃鴻雄(即黃淑卿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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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