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920號
TNDV,106,司促,21920,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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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林鼎黌
債 務 人 林曾玉露
一、債務人林曾玉露林雅婷林鼎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1920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47870元 │林曾玉露、│自民國106 │至清償日止│年息2.15%  │
│  │       │林雅婷、林│年7月1日起│     │      │
│  │       │鼎黌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47870元 │林曾玉露、│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林雅婷、林│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鼎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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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