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15號
原 告 盧黃清子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被 告 元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婉君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立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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