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149號
TCDV,106,消債補,149,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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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消債補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李沛宸即李麗珍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程 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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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⒉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
│⒊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⒋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⒌應補正: │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1年8月9日至106│
│ 年8月9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
│ 人? │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
│ 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
│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⒍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
│ 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
│ 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⒎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 │
│ 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 │
│ 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
│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
│ 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⒏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
│ 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等)之「相│
│ 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
│ 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⒐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⒑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⒒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⒓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⒔聲請人配偶黃意騰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⒕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 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
│ 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
│⒖提出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 │
│ 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⒗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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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