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079號
PCDV,106,司促,32079,201711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陳士豪(原名:林士豪)
債 務 人 陳品樺
一、債務人陳士豪(原名:林士豪)陳品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士豪(原名:林士豪)於民國101年11月間
  邀同債務人陳品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0,000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士豪(原名:林士豪)
  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品樺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士豪(原│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40000 │名:林士豪│月1日起   │      │       │
│  │元  │)、陳品樺│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士豪(原│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000 │名:林士豪│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陳品樺│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