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47號
CHDV,106,訴,1147,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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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原   告 王志菖
      李鳳嬌
      林明振
      商游鴦
      捷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商玉枝
原   告 曾國泰
      廖珮均
      劉化純
      劉黛妤
      劉鎧毅
      蔡霄
      鄭立忱
      鄭資頤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商玉枝
原   告 鄭麗娟
      鄭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間請
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
日內,以補正狀(並附繕本或影本),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關聲明請求「
  一、被告應將有關原告土地分配等決議,應予撤銷」,究竟
  是指何時、哪一次決議的哪些內容,訴請撤銷?此項聲明並
  不明確,請予補正,並檢附相關證據。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關聲明請求「
  二、被告應依協議重新分配面積及位置予原告」,究竟是指
  哪一次協議的哪些內容,而為分配?此項聲明並不明確,請
  予補正,並表明此項聲明所依據之訴訟標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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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