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榮祥
債 務 人 李文吉
債 務 人 林秀珠
一、債務人李文吉、李榮祥、林秀珠(原名李林秀珠)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榮祥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
務人李文吉、林秀珠(原名李林秀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借款共10筆,金額總計367,59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
人李榮祥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
,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李榮祥不依約償還利息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榮祥本息繳至106年05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
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89,669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
文吉、林秀珠(原名李林秀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本院依督促
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靜宜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文吉、李│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89669│榮祥、林秀│6月01日起 │1月26日止 │一五 │
│ │元 │珠(原名李 ├──────┼──────┼───────┤
│ │ │林秀珠)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2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文吉、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9669│榮祥、林秀│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珠(原名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林秀珠)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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