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638號
ILDV,106,司促,4638,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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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榮祥
債 務 人 李文吉
債 務 人 林秀珠
一、債務人李文吉李榮祥林秀珠(原名李林秀珠)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榮祥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
    務人李文吉林秀珠(原名李林秀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借款共10筆,金額總計367,59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
    人李榮祥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
    ,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李榮祥不依約償還利息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榮祥本息繳至106年05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
    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89,669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
    文吉、林秀珠(原名李林秀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本院依督促
    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靜宜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文吉、李│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89669│榮祥、林秀│6月01日起  │1月26日止  │一五     │
│  │元  │珠(原名李 ├──────┼──────┼───────┤
│  │   │林秀珠)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2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文吉、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9669│榮祥、林秀│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珠(原名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林秀珠)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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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