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555號
SLDV,106,司促,15555,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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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 年06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12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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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