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1051號
TNEV,106,南小,1051,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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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翁世海
被   告 李叡輔即李文豪即三和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0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1月29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元,自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各筆消費入帳日起算至民國(下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整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許哲萍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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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