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6年度,303號
TLEV,106,六簡,303,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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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03號
原   告 陳秋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靖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修繕系
爭房屋漏水費用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
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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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