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邱文昌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泳潮
被上 訴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參 加 人 康芳榮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64號返還車輛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61,71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32,704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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