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435號
MLDV,106,司促,5435,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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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承翰(即林文淵之繼承人)
      林俊宏(即林文淵之繼承人)
前列二人之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葉宇甄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林文淵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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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