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6年度,28號
TPDV,106,破,28,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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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范志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 其債務,破產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7條、第 58條第1項規定,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 人之聲請,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松展集成公司)股東及董事長,除為該公司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外,尚以個人名義借貸資金期助公司度過難關,致負 有債務高達新臺幣(下同)194,455,228元,債權人則如附 表一所示;惟聲請人現僅有如附表二所示財產總額共42,871 ,560元,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且已停止支付。又松展集成 公司停止營業後,聲請人即失去薪資所得而無收入,加以年 齡52歲,實難覓得高薪之工作,且尚有未成年子女須扶養; 復因經票據交換所宣告為拒絕往來戶,亦不具任何融資信用 能力,是考量聲請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顯就上開鉅額 債務陷於持續性不能清償狀態,具破產之原因。然前揭聲請 人現有財產中位在新竹縣之5筆土地上並無抵押權存在,經 鑑定後價格為15,220,560元,加計現金120,000元,應足以 構成破產財團,於支付財團債務、費用及稅捐後,供多數債 權人公平受償,有宣告破產之實益。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 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有價值之資產約15,340,560元【如附表二編 號4至8部分所示土地交易市值15,220,560元(2,384,640 元+9,924,576元+1,200,624元+1,337,232元+373,488元 )+編號9部分所示現金120,000元,至編號1至3部分所 示交易市值27,531,000元部分之建物及土地,因債務人就其 有破產法第108條所規定之別除權,且經清償所擔保債務後 已無殘值,故不予計入】,而負債金額則高達194,455,228 元,是其資產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堪予認定。又衡以聲請 人之債權人雖有37人,且包括金融機構、政府機關及一般自 然人或法人(見本院卷第7頁正反面之債權人清冊),破產 程序較為複雜、耗時,關於破產財團之費用及債務可能達50 0,000元之譜,惟其前開資產尚足支應此等費用及債務。準 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資產經支



應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所規定之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後, 仍有剩餘供債權人平均分配,亦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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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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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297,9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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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08,9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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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元 │
├──┼────────────────┼─────────┤
│4 │唐輝霖 │4,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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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魯惠國 │500,000元 │
├──┼────────────────┼─────────┤
│6 │譚蕙婷 │500,000元 │
├──┼────────────────┼─────────┤
│7 │陳俊傑 │250,000元 │
├──┼────────────────┼─────────┤
│8 │阮茂德 │4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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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鳳利 │1,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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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511,229元 │
├──┼────────────────┼─────────┤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681,6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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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1,6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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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4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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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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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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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淑惠 │22,084,6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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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淑惠 │1,351,6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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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王桂雲 │34,046,0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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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靜宜 │4,430,000元 │
├──┼────────────────┼─────────┤
│ │劉敏雄 │18,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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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佑彥 │1,750,000元 │
├──┼────────────────┼─────────┤
│ │陳佑禎 │500,000元 │
├──┼────────────────┼─────────┤
│ │王獻堂 │500,000元 │
├──┼────────────────┼─────────┤
│ │章瑋珊 │100,000元 │
├──┼────────────────┼─────────┤
│ │譚潤安 │20,000元 │
├──┼────────────────┼─────────┤
│ │蘇百煌 │1,500,000元 │
├──┼────────────────┼─────────┤
│ │溫肇東 │3,000,000元 │
├──┼────────────────┼─────────┤
│ │陳輝隆 │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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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鍾博安 │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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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銘賢 │1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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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威中 │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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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政 │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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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菁瓔 │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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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11,2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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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6,9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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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區監理所 │6,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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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新臺幣):194,455,2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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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債權額部分未計利息及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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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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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聲請人財產 │ 交易市值∕金額(新臺幣) │ 擔保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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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即門牌號 │依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午字第5666號執行 │第一順位: │
│ │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 │案件鑑定價格為27,531,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25,200,000元│
│ │權利範圍全部建物 │(見本院卷第84至87頁之本院民事執行處│第二順位: │
│ │(見本院卷第4至5、63至34頁之全國財產稅總│106年8月15日北院隆106司執助午字第566│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6,000,000元 │
│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6號函) │(見本院卷第84至87頁之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8│
├──┼────────────────────┤ │月15日北院隆106司執助午字第5666號函) │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即門牌號 │ │ │
│ │碼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265巷25弄3、5、│ │ │
│ │7、4號等,權利範圍20376分之10建物 │ │ │
│ │(見本院卷第4至5、65至66頁之全國財產稅總│ │ │
│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 │ │
├──┼────────────────────┤ │ │
│3 │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 │ │
│ │範圍90827分之45土地 │ │ │
│ │(見本院卷第4至5、67至68頁之全國財產稅總│ │ │
│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 │ │
├──┼────────────────────┼──────────────────┼─────────────────────┤
│4 │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 │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助禹字 │無 │
│ │全部土地 │第964號執行案件鑑定價格為2,384,640元│ │
│ │(見本院卷第4至5、69頁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見本院卷第88至89頁之臺灣新竹地方法│ │
│ │財產查詢清單、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院民事執行處106年8月29日新院千106司 │ │
│ │ │執助禹字第964號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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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 │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助禹字 │ │




│ │10000分之2359土地 │第964號執行案件鑑定價格為9,924,576元│ │
│ │(見本院卷第4至5、70頁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見本院卷第88至89頁之臺灣新竹地方法│ │
│ │財產查詢清單、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院民事執行處106年8月29日新院千106司 │ │
│ │ │執助禹字第964號函) │ │
├──┼────────────────────┼──────────────────┤ │
│6 │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 │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助禹字 │ │
│ │圍100分之8土地 │第964號執行案件鑑定價格為1,200,624元│ │
│ │(見本院卷第4至5、71頁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見本院卷第88至89頁之臺灣新竹地方法│ │
│ │財產查詢清單、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院民事執行處106年8月29日新院千106司 │ │
│ │ │執助禹字第964號函) │ │
├──┼────────────────────┼──────────────────┤ │
│7 │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 │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助禹字 │ │
│ │圍120分之81土地 │第964號執行案件鑑定價格為1,337,232元│ │
│ │(見本院卷第4至5、72頁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見本院卷第88至89頁之臺灣新竹地方法│ │
│ │財產查詢清單、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院民事執行處106年8月29日新院千106司 │ │
│ │ │執助禹字第964號函) │ │
├──┼────────────────────┼──────────────────┤ │
│8 │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 │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助禹字 │ │
│ │圍5分之3土地 │第964號執行案件鑑定價格為373,488元 │ │
│ │(見本院卷第4至5、73頁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見本院卷第88至89頁之臺灣新竹地方法│ │
│ │財產查詢清單、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院民事執行處106年8月29日新院千106司 │ │
│ │ │執助禹字第964號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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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現金 │12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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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新臺幣):42,871,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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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