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09號
TPDV,106,消債更,209,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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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貞珮
代 理 人 張紋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貞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 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 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院 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主張:為支應生活及創業需求之情形下,向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普羅米 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匯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原債權人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澳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信用貸款,致累積債務達新臺幣(



下同)4,854,535 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之規定,經向本院對上開債權人 申請債務前置調解,惟債務人無法負擔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條 件,是調解不成立,而債務人現擔任聲請人之祖父母之看護 ,由聲請人之父親、叔叔及伯父支付每月看護費用20,000元 ,尚須扣除每月支付房屋租金12,000元、膳食費3,000 元、 健保及農保費399 元、交通費450 元、水費150 元、電費45 0 元、瓦斯費250 元、電話及網路費900 元、有線電視費30 0 元、生活雜支500 元、醫療費865 元,又債務人名下除臺 灣銀行臺東分行存摺13,352元、華南銀行天母分行存摺0 元 永豐銀行新泰分行存摺43元、彰化銀行存摺0 元、華南銀行 信維分行存摺0 元、郵局存摺29元、臺東市信用合作社存摺 626 元、世華銀行存摺29元、聯邦銀行存摺0 元、永豐銀行 世貿分行存摺0 元、永豐銀行士東分行存摺0 元、臺灣銀行 城中分行存摺43元、元大銀行存摺84元外,無其他財產,是 聲請人實無能力償還銀行要求還款金額,且其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口名簿影 本、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收入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房屋租賃契約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臺灣銀行存摺、彰化銀行存摺、 華南銀行存摺、郵局存摺、臺東市信用合作社存摺、世華銀 行存摺、聯邦銀行存摺、永豐銀行存摺、元大銀行存摺、醫 療費收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繳費憑證、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電信費繳費憑證、亞太電信電信費繳費憑證、台灣 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繳款證 明、全民健保投保證明為證,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 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應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10月2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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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