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602號
TPDV,106,司聲,1602,201710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清算中)
法定代理人 林大森
相 對 人 李克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於民國84年2月27日出境,民國85 年12月30日為遷出登記,現行方不明,致其如附件所示之存 證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 函、退回信封、戶籍謄本及民事裁定、臺中地方法院函等件 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