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 告 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各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明一律師
被 告 林家澤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屬高速公路岡山交流道特定區,而上開特定區細部計畫業已變更,為確認是否得移轉私法人所有,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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