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96號
TYDM,106,單聲沒,196,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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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含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
字第6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含笑自民國105 年4 月9 日起至同年 月14日下午4 時30分止,提供其所經營之桃園市楊梅區萬大 路152 巷工地福利社作為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經警臨檢查獲 ,並扣得被告所有之抽頭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而該案 業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8991號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揭扣案物認係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17 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非屬 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前因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89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固 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佐。惟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扣案之現金300 元不是抽 頭金,而是其他人先前跟伊買檳榔跟飲料所賺得,伊剛好放 在口袋而已;案發當天下雨,賭客才剛開始玩,還沒開始買 東西,桌上只有幾百元,伊無從抽頭;先前是警察叫伊一定 要承認,從伊的口袋拿出300 元,說這是抽頭金,否則沒完 沒了等語(見偵卷第115 頁至第116 頁),核與證人許進江 於偵查中證稱:因為剛好下雨,伊就叫被告拿賭具出來,被 告並沒有抽頭,只是如果伊等有贏就買點檳榔飲料等語,及 證人字泰忠顏宜周甫源於偵查時證稱:被告沒有跟伊等 抽頭等語互核無訛(見偵卷第93頁),足見此部分現金既非 屬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亦非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聲



請人對之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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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