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609號
PCDV,106,司促,29609,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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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秀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秀芝住所 設於新竹縣湖口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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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