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223號
SLDV,106,司促,14223,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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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軒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捌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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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